黄栀梓 公务员
据悉,税收征管法修订稿近期做出了较大调整。此次调整在原来基础上新增47条,修改67条,总计十一章141条。据多家媒体9月23日报道,建立直接对个人征税体系被列为此次大调整主要新增和修改的四方面内容之首位,对逃税拟追溯20年。
建立直接对个人征税体系,是针对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税制改革的特点而提上重要位置的。据了解,修订稿中明确要建立针对自然人的纳税识别号,自然人将适用跟企业一样的税收强制措施。这就意味着新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将为改变我国间接税与直接税比例失衡的现状,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铺平道路,同时也为降低间接税比重埋下了“伏笔”。
长期以来,我国间接税与直接税比例严重失衡。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我国三大主要税种,而这三大主要税种都属于间接税,在生产销售与流通环节征收,占税收总量的70%以上,其税负大都是最终转嫁到广大消费者身上,这才是国民“税收痛感”普遍较强的主要原因所在。而具有直接税性质的所得税、财产税在我国税收中占比却不到30%,这其中主要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占比只不过7%左右,以易于代扣代缴的工薪所得税居多,具有直接税性质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一直裹足不前,房产税也一直停留在上海、重庆试点,未能在更大范围推开,遗产税和赠与税则长期处于“研究阶段”。
长此下去,无疑是不利于税收更好地适应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其在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贫富差距中的作用的。因此,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既要解决税收在调节收入财富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上作用发挥不够的现实问题,又要具有前瞻性,使之在推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性变革、全面推行房产税改革和将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这样,新修订出台的税收征管法才会利国利民,不负众望。
由此可见,通过修订税收征管法来建立直接对个人征税体系,其意义是重大而又深远的,这将使我国税收法制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为扭转我国税收收入比例严重失衡的局面,并且逐步将征税对象和征管重点转向富裕阶层,减轻大众税负痛感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对当前和未来的税制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再加之对逃税追溯年限的延长,也可以使由于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和技术手段存在缺陷,导致税务机关不能充分掌握涉税基础信息,征管难度大而偷逃个人所得税的那一部分人,将来依然会受到税法的追究、承担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责任,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税负公平、促进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