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9月16日 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四川省硅峰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部分生产经营性资产整体转让项目竞价公告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项目所含拟转让部分生产经营性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标的明细详见评估报告),拟按现状以不低于挂牌价3.33亿元竞价整体转让。

  本转让项目一是由于所有设备、房屋及土地资产均为围绕有机硅产业生产(产品主要为甲基氯硅烷、DMC、硅橡胶生胶等)所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二是有机硅生产过程伴随强酸碱,而原料及副产物产品均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属于特殊化工行业;三是有机硅产业发展已列入泸州市的整体发展规划,在转让方无力继续经营有机硅产业的情况下,当地政府希望引进有实力的企业继续发展有机硅产业。因此制定如下受让条件:

  1、意向受让方需为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8000万元(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受让方自身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应具有20万吨/年以上有机硅单体或10万吨/年以上草甘膦生产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意向受让方需无条件接收转让的有机硅资产涉及的全部人员。

  特别告知:

  1、本项目挂牌期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4年10月14日17:30止,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按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2、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内(法定工作时间)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手续并缴纳保证金5550万元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缴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3、为保护转让方和真实意向受让方的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非转让方原因,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组织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场现状交易,意向受让方应到现场详细查看标的现状,意向受让方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5、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并同时出具《委托付款通知书》;6、本次转让标的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转、受让双方应承担的联交所费用)等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7、所有转让资产明细以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涵盖内容为准。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据评估报告载:

  1、四川省硅峰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企业已出具权属证明,承诺上述房屋产权归其所有。

  2、本次评估中的机器设备原值中均未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评估值为非含税评估值。

  3、四川省硅峰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在建工程——年产7万吨有机硅单体生产线尚有部分设备和工程款项暂未支付,这部分负债不与相关资产一并转让,全部由四川省硅峰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4、四川省硅峰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自2010年初3万吨/年正式运营开始至2013年底四年的时间里,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造成了企业亏损,并且亏损在逐年扩大。在公司运营期间,其实际产量一直没有达到设计标准,本次评估根据其实际产量与设计生产能力的差额进行了经济性贬值的测算,对于凡是涉及到有机硅业务的实物资产计算了其经济性贬值。

  5、根据四川省硅峰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签订的泸建行基本建设贷款[2007]01号合同,借款金额为3亿元,借款期限为9年,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有效期间,未征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同意,四川省硅峰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不得转让其资产。同时四川省硅峰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物为泸市国用[2007]11378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12,125.4063平方米。四川硅峰已经于2014年4月22日归还相应借款,截至报告日,上述资产正在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6、根据四川省硅峰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于2011年6月24日签订农银借字NO.5101042011000307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和NO.5101042011000305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用途为7万吨/年有机硅技改扩建,借款金额分别为1亿元和2亿元,借款期限为10年,该借款的担保方式为:由泸州北方公司提供全程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追加项目机器设备作抵押担保。同时双方约定:借款人主要资产转让,应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截至报告日,泸州北方及四川硅峰正在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协商还款事宜及解除项目机器设备抵押事宜。

  7、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评估报告中特别事项说明。

  上述5事项,四川省硅峰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已办理完成解除抵押手续。

  上述6事项,根据四川省硅峰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和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显示,未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转让方承诺如在公告截止前我公司仍未能提前偿还贷款及解除相关资产抵押或仍未获得抵押权人出具的书面函,则我公司同意将无条件停止交易行为,并同意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将竞买人保证金无息无条件全额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