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英锋 律师
近日,福建厦门市电商从业者相继接到了快递公司发来的通知,通知称为维护厦门市快递行业的价格稳定,厦门市快递行业协会发起了《厦门市快递市场价格自律公约》,计划从今年4月1日起实行寄件“价格底线”,统一确立寄件最低价格,《公约》中提及的快递公司名单,包括厦门10余家快递公司——顺丰、EMS、申通、圆通、中通、韵达、汇通等。(3月31日《厦门日报》)
亚当·斯密说过这样一段话,“同一行业的人即使是为了娱乐和消遣也很少聚在一起。但是一旦聚在一起,他们谈话的结果不是阴谋反对公众,就是图谋抬高价格。”显然,厦门市快递行业协会划定“价格底线”的行为符合亚当·斯密所描绘的行业垄断的特征。
快递企业有自由定价权,定价也是一种主要的竞争手段,而厦门市快递行业协会设定的“价格底线”则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快递企业的定价自由,限制了竞争,构成了价格垄断,扰乱了市场秩序,妨碍了快递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快递“价格底线”还直接伤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当快递企业能够自由竞争、充分竞争时,消费者可以货比三家,可以选择价格最低或者性价比最高、最令自己满意的快递企业,而当快递企业有了统一的“价格底线”,那么,消费者就不得不被迫接受统一的价格,选择的范围就大幅缩小,甚至无法再进行比较和选择,其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也就受到了伤害。
利用行业公约的形式设定快递服务“价格底线”已经超越了法律底线。《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垄断行为的一种;第十三条规定,“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属于垄断协议;第十六条又明确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第二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固定底价”是“固定价格”的一种形式,事实上,我国法学界已经就此达成了共识,把行业协会“统一定价,对最低销售价格、价格的上涨率或上涨幅度作出决定,设定共同的价格界定方法”认定为典型的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部门以及法院近年来也已定性了多起以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为表现形式的行业协会垄断案。
市场化背景下的行业协会商会本身是旨在维护和促进全体会员特定利益的一种非营利社会组织,也就是说行业协会其实是利益集团的代表。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当社会利益、消费者利益与行业利益冲突时,行业协会一般都会把行业的利益置于首位,尤其在行业协会所在行业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它很容易把它天然的协调能力转化为共谋的能力,对竞争产生消极的作用。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加大监督力度,及时查处、喊停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垄断案,把垄断行为的危害控制到最轻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