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无座票与座票同价,却难以享有相应的座位服务。21日下午,广州市民雷闯和其朋友因此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状告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据悉,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当场立案,该案定于3月6日开庭审理。(1月22日《新京报》)
站票座票同价,现实一直如此,尽管公众屡有质疑,且多有非议,但付诸行动打官司者,尚为数不多。如今,广州市民雷闯及其朋友因为买了无座票,但票价与座位票相同,便将铁路公司告上法庭,这是难能可贵的公民精神,背后较真的意识令人敬佩。不过此事眼下最大的看点,并非“起诉铁路公司”,也非告错了对象,应该告定价的政府部门,而在于“起诉铁路公司获立案”,这让雷闯及其朋友震惊,亦让公众惊讶。当此事进入“立案”,便也意味着公民争取“站票站价”的权利,赢得了上半场,这是一个不错的开局。
对于“站票座票”同价,法律界一直有极大质疑。因为“同价不同服务”,其实违背法理中“权利义务对等”的精神。客观而言,我国虽然没有相关法律条文明确火车票站票座票需区别对待,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其中明确指出,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在这条规定里,“公平交易”是核心内容,这也意味着,“同价同服务”才有公平可言,而“站票座票同价”显然违背这一原则。
法律如此,但现实的尴尬则在于——“雷闯起诉铁路公司”即便获得立案,其胜诉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一方面是其有告错对象之嫌,因为定价权在政府部门;另一方面是之前便有人告过,但无一胜诉。不过,先抛却结果不说,就“雷闯起诉铁路公司”而言,其亦能带给社会诸多启示,如对于习以为常的事情,也应有必要的质疑精神;如对于公民权利的争取,必须要发挥较真精神等等。这起事件对公民意识的启示与延伸,的确是无可估量的,而我们的社会,也需要更多这样有较真精神、公民意识的人。
不过从公众期待的角度来看,相信多数的旅客,都会有一个在如今看来不那么切实际的希望——“雷闯起诉铁路公司”不仅赢得上半场——获立案;更要赢得下半场——胜诉,甚至是推动铁路公司的票价改革、政府部门的定价改革,让站票站价。事实上,无论是最近铁路总公司副总经理的表态——不管是有座还是无座,铁路部门付出的运力成本是一样的,目前还没有考虑无座票票价的改动;还是原来的铁道部2008年的说法——站票实行“站价”会使更多人挤向铁路,造成列车严重超员,危及行车安全。这些说法殊途同归,即“站票站价想都别想”。
因而,面对铁路方面的强势,相关管理机构不能过于软弱,尤其是定价的政府部门更应充分吸纳民意。毕竟,“站票座票同价”的天然不合理性显而易见,进行必要的纠偏,营造必要的公平,显然是非常有必要的。自然,除却铁路票价之外,在现实生活中的任何商品买卖或服务交易,都应遵循“同价同服务”的原则,因为这是必须恪守的“底线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