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财政部正式下拨首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补贴资金6.3 亿元,四川长虹等39家第一批纳入基金补贴范围并已实施拆解的企业获益。但事实上,很多地方的废弃电器回收仍处于“无序”状态。(12月12日《中山日报》)
长期以来,市民家中的各种废旧家电如同鸡肋,卖给废品回收站只能卖几十元,直接扔了又污染环境。去年5月,财政部等六部委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征收基金,然后用该基金作为补贴来推动废弃家电回收体系建设。但事实证明,产品处理基金能产生的效力并不乐观。
首先,产品处理基金的补贴能力有限,而且只对拆解企业提供补贴,没有对消费者和运费的补贴,这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废旧家电的回收量。另外,虽然至今已公布了两批纳入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补贴的企业名单,但大部分企业仍被排除在补贴之外,更何况,这些企业尽管没有获得补贴,却同样需要像缴税一样缴纳产品处理基金。而据了解,“这个负担很重,相当于企业被吃掉1个百分点的净利润”,如此一来,不少企业回收废旧家电的积极性必然不高。
针对这一现状,笔者以为国家应当从更高层面看待废旧家电回收问题,例如对此专门立法。事实上,世界各国关于废旧电器的回收普遍有法可依。我国家电有三分之一出口,直接面临其他国家的法律制约,但他国进入我国的电子垃圾却不受法律控制,与其受制于人,不如主动建立废旧家电良性循环体系。而这个体系建立的前提就是明确的法律设计,这样生产者才能知道承担多少负担,如何将其摊入成本;消费者才能知道如何将废旧电器送到合适的地方;处理者才能知道需要建设多大生产规模的处理厂,执法者也才能知道如何处理破坏回收的行为。对此,笔者以为美国的做法值得借鉴。
美国2002年针对废旧家电的回收利用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法令,严格废旧家电回收利用过程中的各项要求和技术指标,主要采取两种模式:“生产商责任”和“消费者责任”。生产商责任模式为美国各地广泛采用,即制造商在产品废弃时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支付产品的收集、运输和回收费用。该模式解决了“无主产品”支付问题,同时也激发了制造商生产含有更少有害物质、更易回收的产品的动力。消费者责任模式表现为“预付费”,即零售处向消费者收取回收费,该费用作为州或特区的回收基金,以便政府用来偿还回收机构的回收费用。
很明显,“生产商责任”和“消费者责任”并行,体现了废旧家电回收的社会共同责任理念——家电回收本身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环境是大家的共同财富,大家都是受益者,都有一定责任。对此,中国也应把强制回收目录里的各种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把这些要处理的废旧电器无偿交给处理企业,减少企业的负担;而消费者也应有环保意识,把废旧家电卖到国家规定的有资质的渠道里,不致于丢弃、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