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7月29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试用期不是“杨白劳”企业不应“周扒皮”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汪代华 退休老师

  劳动者跟用人单位在确定正式的劳动关系前,首先会进行试用。当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薪酬或工作环境不满意,在试用期提出辞职时,用人单位却经常找出各种理由扣发甚至不发工资。近段时间以来,有关试用期的薪酬问题成了一个投诉焦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指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没做交接、没带来效益等理由不发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7月22日《南国早报》)

  “没做交接”、“不认真干活”、“没带来效益”劳动者试用期辞职,扣薪理由五花八门,这是一些企业“周扒皮”的惯用伎俩。一些企业把“试用期”当成廉价的劳动力,当成是不花钱的临时工,以此来压榨剥削员工,这种“周扒皮”心态实际上是非常愚蠢的,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一些企业可以编个理由来让试用者试用期当“职场杨白劳”,自以为很聪明,其实是在耍自己。《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只要工作了一天,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一天的工资。

  “试用期”本是用来约束劳动关系双方的,但现在它却成了有些用人单位对新员工进行单方试用的“法宝”,并且以此为挡箭牌,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把试用期定得很长,试用工资定得过低,不按规定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使员工得不到应得的劳动报酬,这种现象非常普遍。

  对试用期内工资待遇较低以及“没带来效益”等等为借口,让新员工成为“职场杨白劳”,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员工的合法利益,导致劳动关系不和谐,社会反响非常强烈。

  其实黑吃“试用期”的“周扒皮”企业这样做或许能侥幸获得不当利益但受损的却是长远的利益,信誉、凝聚力因此也会丧失殆尽。对于这样的无赖企业“周扒皮”,我们不能忍气吞声,而要敢于说不,要通过劳动保障监督部门和工会组织依法维权,必要时可通过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依法仲裁判决,决不能让其小算盘得逞,还应让其聪明反被聪明误,偷鸡不成蚀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