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9月16日 星期日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企业少发工资不“正常”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张先生咨询:

  我在一企业担任电焊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为2500元,但在我工作一年内,每月只有2000元工资,有时还超时工作,也没有加班费,企业负责人称加班加点很正常,不给加班费也很正常。想问:法律对此有无具体规定?

  解答:

  根据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对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又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故此,张先生可依据上述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企业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和加班费,企业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企业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法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