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7月17日 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强制管理制度小议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姚 剑

  

  强制管理和拍卖是民事强制执行法律框架中相并行的两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执行中重要的财产处置方式。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强制管理制度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民事强制实践中执行多由法院根据法律精神进行个案探索。我国正在起草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引入了强制管理制度,强制管理与拍卖因其各自方式的不同,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强制管理是以财产的使用收益权能为执行标的,目的是通过管理人的管理获取财产的收益以清偿全权,不改变财产本身的物权;强制拍卖则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该执行措施会直接影响财产权本身,使债务人失去物权。

  其次,强制管理是一种长期性的债务偿还机制,程序比拍卖更加复杂,被执行财产的收益通常无法即时清偿债务;拍卖则是一项迅速终结执行程序的方式,更为简便。

  第三,可以在被执行财产市场价格较低时,强制管理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实现执行公平、经济原则;而拍卖往往只能满足债权人一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