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3月08日 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江西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帅雪琴 李星 刘海辉

  

  为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和民生工程,江西出台《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以下简称《30条》),对于小微企业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从事农产品初加工、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及安排参加人就业等方面,都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起征点调至2万,惠及近9万个体户

  《30条》规定,江西省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按国家确定的营业税起征点上限执行。即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原来的月营业额5000元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其中房屋出租起征点月租金收入由1000调整为5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由100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据统计,营业税起征点从月营业额5000元调整为20000元后,全省将有85859户个体工商户不需缴纳营业税,占全省纯营业税个体工商户的91.47%。

  年应纳税额6万元以下企业,按20%的税率减半征税

  《30条》还指出,即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的小微型企业,按20%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小型微型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对于个体工商户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方面,江西省也相应提高了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盈利点标准。

  即对从事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由原来的5000元调整为20000元;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由原来的3000元调整为20000元;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由原来的5000元调整为20000元;从事房屋出租的,月租金收入由原来的1000元调整为3000元。

  从事节能环保产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30条》中还规定,小型微型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另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即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购置相关方面的专用设备,也可享受相应的税收抵免优惠。

  小微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等,可免企业所得税

  记者还了解到,《30条》对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农业项目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

  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蔬菜等农产品、林木的种植(培育)、以及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服务项目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为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30条》还对其与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予以优惠,即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另外,还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