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2月26日 星期日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让商会回归本性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吴敬琏

  

  随着关于商会讨论的深化,我们发现,在不同的层面和从不同的角度提出的具体问题都会归结到一个核心问题上,这就是如何让行业协会商会回归其本性。

  为什么行业协会商会回归其本性会成为问题?这是因为,行业协会商会患上了一种“行政化顽疾”。这种在改革中形成的企业界的社群组织变成了政府机关的附属物,被定性为“政府授权进行行业管理的中介机构”。

  承认行业协会商会是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使它从政府机构附属物的性质回归到原本的性质和功能的定位上,关键是要实现“政”和“会”分开。既然行业协会商会是由许多企业家组织起来的法人组织,它就有一个怎样治理的问题。

  行业协会商会作为民间组织的治理,可能和盈利性行业协会商会的法人,即公司的治理更加接近。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处理所有者(股东)和经营者(高层经理人员)之间的关系。这一矛盾分两层关系来处理:第一层关系,是股东和董事会之间的关系。董事们不是股东的雇员,严格地说不是委托代理关系,而是依托托管的关系。第二层关系,是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这一层是委托代理关系,因为高管都是董事会的雇员。

  这里包含好多对矛盾。例如,股东怎样去信托托管和董事会怎样履行受托责任问题。董事会的受托责任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忠诚义务,即时时处处要把公司的利益放在优先地位。另一个是勤勉义务,即要付出足够的精力处理董事会的事务。这些方面都有一整套的制度和许多具体的规定。除了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外,还有一个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关系问题。因为董事会和管理层容易被大股东所操纵,所以就有其他的规定,比如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能是大股东的关系人。

  行业协会商会和公司不同之处是非盈利法人,没有所有者。这对于理事的产生、增补、谁去监督理事会会有一些问题。不过,行业协会/商会比起扶贫基金等非盈利性法人还是要好一些,因为它有会员,有会员大会这个最高权力机构。只要能保证会员大会有效工作,掌握决策权和监督理事会等,其治理就比较好办。

  行业协会商会还需要注意防止侵犯个别会员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过去工商联曾经有所谓“会办企业”,结果会引起会员企业间的利益冲突,弊端很多。所以,要研究如何把行业协会的职权限定在它维护会员企业权益的职能范围内。

  在讨论行业协会商会治理结构时,我还想说一下监事会的问题。我建议在考虑行业协会商会组织法时,可以设立监事。他们的职责相当于西方国家的非营利组织中的司库。司库不是会计而负责财务和审计的监督。对于这个问题,要做专门研究。

  谈到行业协会商会治理的运行问题也很重要。据我了解,在我国非盈利性组织中,阿拉善生态协会完善法人治理的经验值得注意。在行业协会商会,比如深圳钟表协会等也有一些好的经验。总之,要帮助行业协会商会的会员在法人治理的运行中学习民主,使遵循规则成为企业家的习惯,形成既服从多数和集体的决定,又尊重和保护少数人权益的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