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6日 星期三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浅析许可证管理中存在的“人证不符”原因及应对措施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张峰云

  

  我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许可证作为一项行政许可行为,对取得该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产生确定力和约束力。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后,行政许可相对人便不得随意擅自变更,未经发证机关法定程序作出变更的,不得随意改变。但是我们在日常下乡走访及检查过程中不难发现一些店铺会出现“人证不符”现象,更有甚者是今天张三、明天李四、后天王五,行政许可证相对人随意改变频频出现,这类问题在外地籍人员为经营者的店铺尤为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部分卷烟零售客户对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的认知不足,偏面地认为只要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许可证就是属于自己个人的,自己就可以对持有的许可证随意作出相关处置,而忽略了持有许可证后应遵守的相关管理规定。

  其二部分卷烟零售客户的流动性较大。相对于本地籍卷烟零售客户来说,外地籍卷烟零售客户更容易出现人员流动、店铺转让的情况,主要是因为受所处地域经济条件及消费环境等因素影响,一些店铺由于经营者不善经营,经营者往往都会将店铺转手处理,造成了行政许可相对人转变。

  那么作为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该如何应对呢?笔者认为应加强许可证的后续监管与处理工作,并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做好排查登记。针对存在“人证不符”现象的店铺,烟草专卖管理部门首先应做好相关排查登记工作,对店铺的相关人员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并予以造册。此后要仔细甄别店铺存在“人证不符”原因,对“人证不符”情况不能同一而论,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区别对待,主要排查 “人证不符”情况是否系买卖、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所致,还是家庭经营模式所致,理清实际经营者与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实际关系,为日后进一步地深入调查取证夯实基础。

  二是开展调查取证。在前期排查登记的基础上,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及时对涉嫌存在买卖、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行为导致出现“人证不符”的店铺进行调查取证,应通知行政许可相对人及实际经营者在指定的时间到发证机关接受相关调查。分别为行政许可相对人及实际经营者制作相关询问笔录,通过采集询问笔录的方式来印证双方所说的是否属实,以此来判断双方是否存在买卖、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行为。对确认存在的违法事实应形成书面材料予以固定,必要时可提取(复制)工商营执照等相关证件复印件,作为已固定的事实提供相应旁证,为今后作出后续处理提供充分且具有针对性地证据。

  三是后续监管处理。在取得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责令行政许可相对人及实际经营者在限定期限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店面实际转让已不再经营的行政相对人,专卖管理部门应及时督促行政许可相对人及时前往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或恢复原状,并要求实际经营者在涉嫌非法转让、出租、出借依法注销后及时申领许可证。对逾期未及时注销或变更的行政许可相对人,专卖管理部门应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处罚,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作出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的决定,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原许可证正副本,及时将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的决定通报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对实际经营者从事的卷烟经营的行为应按无证经营卷烟进行查处,并及时被查获的无证经营卷烟案件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坚决维护烟草专卖许可制度的严肃性、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