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良富
一般说来,在文化产品中,人的成本占有较高的比重,会在产品还未完成前就产生巨额的支出。同时,文化产品在漫长的商业运作过程中,从策划到制作,再到回收投资,不仅作品本身存在无法完成的风险,而且会面临进入流通环节后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等风险。这导致的一个结果是,无资金的企业或缺乏收回投资手段的文化创意企业很难单独获得融资机会。而要解决这一“融资难”的问题,有必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从政策上创新我国文化产业的投融资模式。
第一,培育专业担保机构,构建信用融资担保体系。在国外,为解决文化创意企业因没有足额的抵押物而难以取得信贷融资的问题,大致有两种比较成功的模式:一是交给市场的专业化模式。只要制片商拿到与演职人员签订的制作电影意向合同后,即可与发行机构签订预售合同,并用制片预算6%—10%的费用,向专业的担保机构完成发行公司投保,然后用预售合同和担保合同向银行申请融资。银行拿到这两份文件后,就能发放贷款。此外,为确保银行的融资不被滥用、影片能如期完成,担保公司必须派出“制作经理”来管理制片财务。二是政府提供信用担保的专业化模式,如法国成立的影视业融资信用担保基金。法国政府及政府银行和民间银行分别出资成立电影电视业融资信用担保基金,为企业因制作影视作品资金不足而向银行借贷时提供借款额的50%信用担保。如果为电影制作提供融资的银行因电影票房收入欠佳而无法收回融资时,该基金必须“埋单”。
第二,修改基金法,创立民间参与投资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基金,利用分红、减税等手段鼓励其长期投资。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花费较大气力筹措“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地文化创意产业,但这些基金普遍存在规模小、资金来源单一等问题,用于公益性文化事业上时显得有些捉襟见肘,用于市场性文化创意领域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在利用基金手段支持文化创意产业方面,法国通过优惠税率方式吸引民间资本进入的经验值得借鉴。法国文化部认可的影视产业基金公司,可以根据一定条件减免投资该公司的个人或组织收入中应缴的部分税金。而为了避免高收入者利用这一制度偷逃税款,还同时规定了扣除的最高限额:自然人为12万法郎或总收入的25%,法人为其投资额的一半。
第三,鼓励贯通文化创意产业链条的投资活动。在日本,80%以上的影视作品由电视台、广告公司、出版社及玩具厂商、唱片公司、游戏软件厂商、商社等共同出资,组成作品制作委员会来进行投资。因为制作规模有限,所以每家出资的金额都不是很大。这种投资模式的主要特征在于,它虽然是一种共同投资行为,但参与者又有着自己的独立性,在自己分得的那块“一亩三分地”里可以进行深度的市场开发;它既不干涉他人的“内政”,又能将投资贯通到整个产业链上。这种投资模式,可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又能借助各投资主体的市场经验,迅速有效并有序地延伸产业链,最大限度调动投资参与者在产业链中的积极性,强化其在相关产品领域的竞争优势。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在投资额上与日本类似,大多是“中小制作”,因此,日本同行的经验显然值得吸收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