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07日 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对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思考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所谓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证据的方式提起诉讼,使法院做出错误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从而达到非法侵占或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由于现有法律的欠缺,使得一些虚假诉讼得以得逞,严重侵害了诉讼一方当事人及第三方当事人的利益,给法院带来了许多困难,损害了司法权威,浪费了司法资源。

  

  一、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

  

  虚假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就目前而言,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社会诚信的缺失。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利益的获得、自我价值的实现已成为许多人取舍的唯一价值标准,而且我国尚未建立起良好的诚信体系,部分公民价值观、利益观发生严重的扭曲,虚假诉讼可能带来的巨大利益迎合了这种心理需求,导致虚假诉讼逐年增多。

  (二)法律规制的缺位。法律对虚假诉讼者规制力不够,惩戒度不强也是虚假诉讼增多的重要原因。根据先行法律规定,法院即使不支持虚假诉讼者的诉讼请求并判其败诉,至多损失其所交纳的诉讼费;即使虚假诉讼者被查出,至多被法院处以15天司法拘留和1万元的罚款。这种极低的风险成本与可能获得的巨大利益相比显得微不足道,使得虚假诉讼者铤而走险。

  (三)监督制度的缺失。虚假诉讼者主要意图就是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法院的法律文书,从而达到实现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使自己获得相关不法利益的目的。他们不是将诉讼作为明辨是非的平台,所以他们大多数会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检察院无法对此提出抗诉。因此由虚假诉讼达成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也无法抗诉,也就无从监督。

  

  二、虚假诉讼的防范和治理

  

  虚假诉讼不仅破坏了我们的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使公众对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产生了质疑,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必须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式以更好保护当事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以防范和治理:

  (一)大力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完善诚信体系。当前在我们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同时,也必须积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大公民思想道德教育和培养力度,促使广大公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以诚待人,完善诚信。让公民都认识到虚假诉讼是一种可耻的行为,从而减少虚假诉讼体系行为。

  (二)完善立法规定,加大惩戒力度。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有关虚假诉讼的规定是存在缺位的,只有通过完善的立法,才能更好地防范虚假诉讼。首先在民事方面,笔者认为应将虚假诉讼规定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并明确其民事责任。虚假诉讼者采用虚假的方式诉讼,极大地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对第三人的侵权。既然有侵权就应有赔偿,有损害就应有救济,法律就应该规定诉讼受害人享有提起损害之诉的权利。赔偿范围应包含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两方面,损害严重者,还可加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加大虚假诉讼者的违法成本,使之不敢铤而走险。其次在刑事方面,笔者认为应将虚假诉讼纳入犯罪范畴,但是目前根据我国刑法只对刑事领域伪证行为做了规定,但未涉及民事领域,这也使得虚假诉讼者有机可乘,所以我们应该修改现行刑法第307条规定,将伪证罪扩大至民事领域。只有这样才能使虚假诉讼者望而却步。

  (三)充分发挥司法机关作用,加强监督。首先检察院方面在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后认为民事诉讼确实存在虚假诉讼行为,导致原审裁判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起抗诉或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确保错误生效裁判得以及时纠正。其次法院方面对于尚未生效的案件,应加强对虚假诉讼案件的审查,对于已经生效的案件,发现诉讼过程中有虚假诉讼嫌疑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线索和证据。

  总之,防范治理虚假诉讼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和努力,更需要从立法和司法上筑起一道道坚固的防线。

  (蒋凤高 王云鹏 张长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