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不超过15家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等法规规章,浙江省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制定了《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共7章44条。
《实施细则》结合实际,突出安全主题,从依据和原则、目的意义和范围、批发经营许可、零售经营许可、流向登记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实施细则》公布了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布点原则和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设置了零售单位存放烟花爆竹的条件和要求;明确烟花爆竹进出口实行更加严格的定点经营制度,规划全省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数量不超过15家;明确了以建立烟花爆竹合法购销体系为手段,最大限度杜绝非法经营行为的工作措施;实行了全省流向登记管理,采取粘贴登记标签和产品标签(简称“双签”),强调未粘贴“双签”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得流通销售;对进口烟花爆竹产品实行“一事一登记”管理,要求进出口企业在进口烟花爆竹产品前应详细列出进口烟花爆竹产品的种类、数量、用途、产地、出口国等有关事项,确保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宗荷)
山东:
高危企业安全改造
可以享受财政奖补
山东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印发《关于对非煤矿山、危化及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安全改造实施财政奖补的通知》,要求推行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通知》确定,在未来三年内,将运用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和“以奖代补”办法,对非煤矿山紧急避险“六大系统”(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建设、化工企业危险工艺自动化控制改造、烟花爆竹企业生产系统机械化改造和安全设施整顿提升等三个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山东省财政厅企业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奖补政策遵循“市县为主、省级补助”,“规划先行、资金跟进”和“早改多补、迟改少补”的原则,对已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改造三年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方案并且明确安排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财政资金的市(县),优先给予扶持;对未制订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市(县),不予支持,并逐年降低对他们的补助标准。
(何敏)
安徽:
“迟漏谎瞒”报将被严惩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5月22日对外公布了最新的《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生产安全事故(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发生事故后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办法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将继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新办法对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做出了“应当及时补报”的新规定,其中表明,“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其他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这些行为包括: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的。
新办法还就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处理及其应承当的相关法律责任等做了具体而严格的规定。新办法同时规定将从今年的6月1日起开始施行;省人民政府2003年12月9日公布的《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同时被废止。
(杨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