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10日 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浅议利用虚假诉讼及虚假仲裁规避执行的情形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王云鹏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强制执行案件中频繁出现被执行人利用虚假诉讼及虚假仲裁以规避执行的情况,使得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更为困难,加重了“执行难”的问题,严重危害到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利用虚假诉讼及虚假仲裁以规避执行的常见类型主要有:虚假的离婚纠纷、虚假的房产产权转让纠纷、虚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以及虚假借款纠纷等。特别是一些成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利用大量的虚假诉讼以减轻财产分配的比例,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也使得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了困境。

  此类案件具有隐蔽性强、欺骗性大、成本低及多以调解方式结案等特点。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主要是通过诉讼或仲裁骗取合法的执行依据,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将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或仲裁,利用诉讼或仲裁制度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的原则,在双方当事人对债务债权无异议的前提下,民事审判法官没有义务审查债务关系的形成,只要形式上不违反社会公德、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就没有理由不同意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同时由于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本身就是串通一致,有合意去损害真正申请人的利益,因此双方的焦点争论并不很激烈,往往是不了了之,最终一般都会以调解方式结案。而且很多时候,在这些虚假诉讼中会出现调解书刚刚生效及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严重影响了真正合法申请执行人的正当权益。一些公司的集团案件中往往会有相当一部分的案件涉及虚假诉讼或虚假仲裁,这些集团案件的数量比较大,其中的一些虚假诉讼就会减轻整个集团案件中申请执行人财产分配的比例,使得真正的申请人的利益收到了严重的损害,也不利于整个集团案件的执行工作。

  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需要加大对利用虚假诉讼及虚假仲裁以恶意规避执行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应该建立打击虚假民事诉讼的有效机制,加强与同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人民调解机构及当地仲裁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共同防范个别被执行人利用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制造的虚假民事诉讼。同时,人民法院还应该严格追究虚假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依法对虚假诉讼行为人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维护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赔偿正当申请执行人所受的权益损害。对于协助当事人制造虚假诉讼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也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吊销其执业证书和营业执照,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控制律师参与虚假诉讼的行为,避免虚假诉讼的泛滥。

  在法院建立相关机制和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立法部门还应该加强立法工作,通过在刑法中确定“诉讼诈骗罪”来加大对虚假诉讼及虚假仲裁等恶意规避执行行为的惩罚力度。为打击这种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的行为,维护法律秩序的尊严,保护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法上对利用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进行明文规定有着极大的法律意义、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增加“诉讼诈骗罪”的罪名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现实需要,也是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必然要求。

  对于这种法院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被执行人利用虚假诉讼及虚假仲裁以规避执行的恶意行为,法律应该给予坚决的打击,以维护法律权威,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缓解法院“执行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