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4月18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中标基本药物须持“电子身份证”上市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4月1日起,列入国家或各地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若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志,或未将监管码信息上传至国家电子监管网的,整个品种将被取消参与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资格。

  

  无证药品取消招标采购资格

  

  据新京报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表示,4月1日起,基本药物生产中标品种全部实行电子监管,即生产企业在每种基本药物下线时,就要对其每一件最小销售包装,按照“一物一码”原则,加赋唯一的电子监管码。码中包含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产自哪家企业,何时生产等基本信息。码中信息也将在药品上市前,由生产企业全部上传、报送至国家电子监管网,便于药品在日后的流通、销售、使用过程中,接受真伪鉴别,以及使用情况的安全性、有效性追溯。

  国家药监局称,4月1日之后,列入国家或各地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若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志,或未将监管码信息上传至国家电子监管网的,整个品种将被取消参与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资格。

  

  便于打击制售假劣药品

  

  到2012年2月底,国家药监局将实现全国基本药物的全品种电子监管。届时,所有生产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品种必须赋码,所有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必须通过电子监管网实现数据上传,不能开展基本药物品种核注核销的企业不得承担基本药物配送工作。“十二五”末,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力争对所有药品实施电子监管,实现上市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质量可追溯。

  国家药监局认为,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有利于有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药品电子监管网实施闭环运行,使得非法药品无法进入国家正规销售使用渠道,有利于问题药品的追溯召回。由于对入网药品的流量、流向和库存能够进行实时掌控,因此发生药害事件时,通过该网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进行问题药品的追溯、召回。

  (魏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