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 书
农村股份合作制产生和发展无论对于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还是对于改善干群关系,都将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和完善,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有利于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传统农业的改造需要较多的资金注入,势单力薄的农民要想进入二、三产业必会遇到相当的难度和风险。股份合作制以“资金共筹、风险共担、自主经营、利益共享、积累共有”为前提,同时又完全尊重和保障入股者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将资源以新的方式组合,把社会上闲散的资金聚集起来,形成广泛的社会生产力,促进了农村新兴产业的发展。通过股份合作制一方面使农户有更多的时间、精力、资金投入到其他产业,从而推动农村经济商品化进程;另一方面,把农户土地经营引入以商品货币关系为主要经济联系的组织体系中去,使农民成为土地的受益者。股份合作制的实施有利于农民从第一产业向二、三产业转化。另外,股份合作经济不仅承认社员的个人股份权,还允许社员对个人股份权(包括集资入股和分配股)有继承、转让权利,因而有利于农业的劳动力、土地、资金、技术、设备等生产要素按照经济效益原则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益。
(二)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建立,进一步明晰了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关系,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有利于克服生产和经营上的短期行为。
产权问题是生产关系的核心问题,只有产权关系明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才能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才能以自身资产承担经营责任。原有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地域性强、相对封闭、基本上是政企合一的经济组织。在这种组织内,集体资产名义上为集体所有(即社区内劳动群众共同拥有),但对于广大群众来说,一般都认为这种资产与自己没有什么关系,作为集体代表的乡(镇)村领导成了事实上的所有者。通过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明确了产权关系,形成多元化的财产主体,以股份的形式把责、权、利联系在一起,通过多种形式抑制原来的弊端,从而增强了集体经济的活力。再者股东的所有权与董事会的决策权相分离,入股农民对集体经济有一种切身的利益感,并因而转化为对资产的关注和收益分配期望,从而实现了广大农民对集体经济资产的占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分配权。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后,由于农户与集体的利益紧密相连,股东不仅关心眼前利益,也关心集体的长远发展,重视科学技术进步和集体的积累,从而有利于克服生产经营中的短期行为,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建立,有利于实现政企分开,民主管理。
股份合作制的管理者一般由股东大会推选或由董事会聘任,使经理由原来的对乡(镇)村行政领导负责变为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割断或弱化了乡(镇)村行政组织对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直接干预。这一方面有利于政府经济行为的规范,同时也有利于经理人自身的经济行为规范。农村股份合作制在制度上,用股民占有制代替集体所有制;在组织形式上,以股东代表大会制代替原来的领导干部家长制;在经营运作上,用市场调节生产代替原来的以计划指令性生产;在组织管理上,以章程、合同、群众监督等制度规范股民的行为,代替原来指令的权力约束农民的行为;在利益分配上,以按股分红,按资分配代替原来的平均分配。股份合作制理顺了村委会、党支部与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从而密切了党群关系。
(四)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建立,有利于近郊城市化的发展和规划。
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一方面将属于集体的固定资产和现存的公共积累资金,按净值计算,另一方面是将土地和鱼塘按土地农业收益或者国家土地征用价格折价入股,把分散在千家万户的土地集中起来,由合作社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和经营,从而为近郊城市化的发展和城市的统一规划和布局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建立,起到解决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农村集体资产归属问题的作用。
农村股份合作制通过对包括集体土地在内的集体资产作股量化,将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利价值化,赋予农民永久性集体资产股权和分红权利,将集体资产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使用权实行“三权”分离,进一步改革和明晰了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满足了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要求。
(六)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建立,有利于解决城镇化后农民生活的出路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业用地因二、三产业发展和城镇的扩张需要转为建设用地,由此在部分农村引发了土地矛盾。随着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建立和完善,农民的收益权得到了保障,从而有效地解决了近郊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失去土地的农民的后顾之忧,推进了城市化的进程。
总之,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一项深层次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是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治久安的重大举措。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对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对保持农民收入增速与国民经济增速同步,维护农村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