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1日 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如何破解我国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难问题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胡勇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成立的业主自治组织,是小区治理中的重要责任主体,是连接业主、物业与基层政府的重要桥梁,对于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维护业主共同权益、推动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

调研发现,业委会成立难是我国社区治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业委会的缺失导致小区治理结构不完善,给小区治理带来了两个严峻的问题:一是在微观方面,业主缺乏代表自身利益的议事和调解主体,导致内部矛盾沉淀、发酵,直接降低了小区居民的归属感和幸福感;二是在宏观方面,小区内部矛盾因缺乏“内部消化”机制而向公共领域转移,大量本可在社区内解决的纠纷涌向政府热线和信访部门,部分事件经网络发酵后形成舆情风险,将社区治理成本转嫁给了地方政府,加剧了基层维稳压力。对此,我们系统地分析了业委会成立难的原因,并探讨可行的破解路径。

一、我国居民小区成立业委会难的原因分析

研究表明,我国居民小区成立不了业委会主要有四个方面原因:

(一)既得利益者的阻挠与干预

在实践中,小区既得利益者通常是:小区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及其关联方,以及部分与其存在利益关联的业主。他们因为担忧成立业委会后,会削弱自己在小区的话语权与既得利益,通常会阻挠与干预小区业委会成立。从法律角度说,这些既得利益者阻挠与干预,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利,属于违法行为。阻挠与干预的主要方式:1.散布不实信息,恶意诋毁筹备组或候选人声誉,破坏业主间的信任基础;2.以不当利益诱导业主,影响其独立、真实地表达投票意愿;3.利用其掌握小区基础资料等信息优势,为选举程序设置障碍;4.利用其专有面积在投票环节投反对票或拒绝投票,使成立业委会程序陷入僵局或无法达到法定通过比例;5.违规占用公共空间或资源的业主,因担心业委会成立后追索其利益,故而反对业委会成立。例如,天津市MG小区,由于缺乏业委会的监督,物业服务水平严重缺失:从垃圾清运不及时、保安脱岗、绿化荒芜,到电梯故障后连续数日无人维修,业主们不得不经常爬楼梯出行。为此,部分业主自发推动业委会成立,并在街道指导下建立了筹备组。然而,筹建工作很快因业主间内部争斗而陷入僵局——部分业主持续质疑和投诉筹备组成员资格,导致组建工作最终搁浅。至今,该小区仍处于没有业委会的困境之中。

(二)“双过半”制度规定的桎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必须“双过半”。“双过半”立法本意在于确保业主共同决定的广泛性与代表性,但是,“双过半”的法定要求,在实践中因遭遇业主参与率低、组织动员难和沟通成本高等深层次社区治理难题相互叠加,成为业委会成立的主要桎梏,摆脱这一困境,亟须治理模式与工作方法创新。例如,山东省青岛市LM小区多栋住宅楼屋顶长期存在漏水、渗水问题,多名业主多次向物业公司反馈,要求及时处理。但是,物业公司爱搭不理、敷衍了事,导致问题迟迟得不到根本解决,年年下雨屋内漏水越来越严重。为彻底摆脱这一困境,业主们联名发起并推动了业委会筹备工作。然而,在进入业主投票环节时,由于参与投票的户数与房屋专有面积均不能达到“双过半”的法定要求,整个筹建程序因不合规而被迫中止,前期全部努力付诸东流。若想继续推进,一切又须从头开始,费时费力,业主倍感挫折。

(三)基层相关部门推进力度不足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推动小区成立业委会,小区属地社区、街道和职能部门对指导、协助和监督业主大会成立及业委会选举,负有明确的法定职责。但是,调研发现,部分基层部门在实际履职中缺乏积极性,推进力度不够:一是思想认识存在偏差。未充分认识到业委会在基层社区治理中的关键作用,主观上重视不足,甚至个别人员将业委会视为挑战现有管理秩序的“不稳定因素”或“麻烦制造者”,缺乏主动推进的意愿。二是专业指导能力欠缺。对业委会成立的法定程序不熟悉、把握不精准,在具体指导过程中出现流程不规范、环节疏漏或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导致成立过程屡屡受阻甚至程序违法。三是攻坚克难担当不足。在面对来自建设单位、物业公司等方的阻力时,不能有效行使监督与协调职责,存在“畏难情绪”,往往选择回避或转移矛盾而非依法积极化解,致使业委会筹备工作因外部干预而陷入停滞。例如,四川省内江市YT小区的案例极具代表性。该小区业主连续五年向属地街道、社区等部门提出成立业委会的指导申请,但因建设单位拒不配合、设置障碍,相关职能部门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导致业委会至今无法成立,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部分业主小区共同体意识薄弱

业主共同体意识是决定小区业委会能否成立的关键要素。部分住宅小区业主共同体意识淡薄的主要表现:1.不少业主或忙于个人事务,或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或存在搭便车思维,总希望别人出力,自己坐享其成。2.小区既得利益业主,心里装的是自家,无心成立业委会,无视小区共同权益,小区这样的业主多了,共同体意识就被弱化了。例如,湖南省长沙市HR小区的物业费与公共收益长期是一笔“糊涂账”,业主怀疑物业中饱私囊却无权查账,多数业主更感觉像是在“交保护费”。因此,业主们向街道和社区提交了成立业委会的申请书,并在其指导下启动了筹备程序。但是,由于小区内大量房屋空置或出租,留守业主对倡议者也缺乏信任,多数业主持观望态度,导致业主参与度始终低迷。最终,这簇希望之火因缺乏燃料而熄灭,该小区业委会的筹建工作无奈搁浅。

二、破解我国居民小区成立不了业委会的措施建议

针对我国部分住宅小区成立不了业委会问题,需要因地制宜创新解决:

(一)大力营造积极的正向舆论

以市级单位为主体,各属地市州区(县)组织主流媒体、融媒体平台,对成立不了业委会问题进行多视角、全方位专题报道。通过政策解读、专家访谈、典型案例宣传等方式,统一社会各界认知,为破局小区成立不了业委会问题大量营造积极的正向舆论。

(二)创新破解“双过半”的办法

专题研究“双过半”问题。由属地市州区(县)住建部门联合司法部门牵头,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与,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研究破解“双过半”办法。界定“消极业主”的权益权重,破解利用专有面积优势干扰表决的难题,探索物业类型差异化的投票机制,汇编国内成功案例,打破建设单位对业委会成立的垄断性干扰。

(三)增强小区业主的共同体意识

破解业委会成立难,核心在于培育业主共同体意识。建议:一是线上线下结合,以楼栋群、邻里活动促进相识。二是孵化兴趣社团,通过共同爱好构建情感纽带。三是聚焦公共事务,推动财务透明与议事协商,让业主在参与中明确共同利益,形成“家园共建”的行动自觉。当共同体意识深入人心,成立业委会便会从“要我做”转变为“我们要做”,水到渠成。

(四)建立小区治理多元共治机制

1.建立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由属地住建局牵头,街道、社区、公安、司法、城管、市场监管、物业公司、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共同参与并监督,把会场常设在小区内,从源头上解决小区成立不了业委会的问题。

2.引入第三方力量参与专项行动。当属地基层政府对小区成立业委会束手无策时,建议启用第三方专业力量参与推动,发挥“润滑剂”和“催化剂”的作用,用专业能力确保程序公平,用中立身份搭建沟通桥梁,帮助基层政府化解矛盾、提升效率,获得居民更高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3.发挥多元主体力量。统筹属地相关部门力量,调动小区相关资源和智慧,确保此次专项行动落地有效。

(五)以案例示范引领业委会成立

1.树立正反两方面典型。征集国内成功与失败案例,汇编成册,广泛宣传,教育一片、影响一方、带动一批。

2.加强司法支持与指引。针对业委会成立引发的案件,建议:一是各省最高法加强指导,各省高院引领基层法院对业委会成立相关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畅通审理流程。同时,大力推行基层巡回审判制度,对具备条件的典型案件,积极安排在涉案小区或所在街道社区进行公开审理,并邀请业主、社区工作者等旁听,力求“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二是省高院定期选取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作为参考性案例发布,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为业主、业委会筹备组及基层政府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同类纠纷的发生。

3.积极疏导和化解因业委会成立引发的矛盾纠纷。针对出现信访甚至舆情事件,建议将其纳入基层矛盾调解体系。依据“解决事”而非“解决人”的原则,对合理诉求挂牌督办、限期办结,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回应群众关切。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