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9月17日 星期三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比较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刘梦蝶

20世纪七八十年代,承包制以两种主要形态突破计划经济体制束缚。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以“承包”为核心的改革举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差异显著。核心差异在于适用领域不同,前者针对农业生产单位(家庭),以“统分结合”激活农村生产力、契合农民利益,成为乡村改革典范,后者针对工业/商业生产单位(企业),借鉴农村改革经验在城市国有企业中逐步推行,由此衍生出经营主体、权责划分、目标导向等多维度区别。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适应:

两种承包制的核心差异

“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理论之一,是二者效果分野的关键。农业生产具有分散化作业、劳动成果与劳动过程直接关联、高度依赖自然条件的特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制度设计完美契合这一生成特性:“分”让农户获得土地经营权,劳动与收成直接挂钩,避免了计划经济“出工不出力”的弊端;“统”由集体统筹水利、农机等公共服务,补全家庭经营短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通过精准适配农业生产规律,在改革初期显著推动了我国粮食产量的提升,充分印证了生产关系适配生产力发展规律的实践成效。而城市工商业以规模化协作、技术密集为主要特征,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权责划分相对简单,难以适应现代工商业的复杂要求:一方面,工商业多环节协作需高度分工,承包者或小团队难以全面管理,易导致生产环节衔接不畅;另一方面,承包者并非企业设备等核心资产的所有者,缺乏对资产进行长期维护与升级的动力。

 

群众主体性的发挥:

两类承包制的利益导向分野

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强调“人民是历史创造者”,对群众利益的尊重程度放大了二者的差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坚持“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原则,有效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农民更主动学习农业技术、投入农业生产,形成良性循环。同时,该制度在推广过程中重视基层首创精神,体现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成为思想与实践结合的成功案例。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则在利益分配方面存在断裂:有的承包者以完成短期利税为目标,留利更多用于奖金福利而非技术改造,导致企业虚盈实亏;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难以实施有效监督,承包者负盈不负亏的现象也难以完全避免;承包企业中经营者与普通职工收入差距显著影响了职工积极性,削弱了集体凝聚力。

 

局部与全局利益的协同:

两类承包制的社会效益分野

马克思主义利益观强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国家利益的统筹兼顾,这一原则的践行程度决定两种承包制的社会效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通过“统分结合”实现“农户增收、集体壮大、国家安全”三重统一。“分”激发农户热情,“统”让集体用承包费修水渠、建学校,粮产提升更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城市改革奠基。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很容易因追逐局部利益忽视全局。部分企业为达标污染环境、哄抬物价,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这类企业“重局部效益轻社会效益”,未实质提升生产力,违背“发展为了人民”的初衷。

两者均是特定历史阶段“以承包促效率”的改革尝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因农业生产的“小规模、单一要素”特性,契合农业规律、尊重农民利益、兼顾全局,因此,改革成效更持久、彻底;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因企业经营的“大规模、多元要素”特性,更像是国企改革的“过渡方案”,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局限,源于适配不足、利益断裂、忽视全局,但也推动了中国市场化改革向更深层次(如产权制度改革)迈进。两者都为当前改革提供重要启示:乡村振兴需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延续“统分结合”优势;国企改革需深化产权改革,建立“所有者与经营者制衡、企业与职工利益共享”机制,纳入社会责任考核。改革无万能模式,但需坚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尊重规律、尊重群众、平衡利益,如此方能行稳致远。

(作者单位:鲁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