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
赵爱华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我国公司法采取单一法定代表人制,法定代表人拥有广泛的代表权,只要以公司名义从事活动,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为公司的行为,其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
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重要,责任重大。如果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就可能出现离任法定代表人不愿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甚至抢夺公章获取公司控制权的情形。而对于经营困难、债务缠身的公司,则可能出现大家都不愿担任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却不能变更登记、甚至发生离任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对簿公堂以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情形。对于离任法定代表人不愿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不仅可能损害公司的权益,且对公司债权人等第三人而言,由于登记的公示效力,易对登记备案的法定代表人产生信赖利益,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风险。而对于离任法定代表人而言,如无法涤除其身份,在其无法行使职权后,仍然将承担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行政责任,权责不一致,亦明显有违公平原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难现象的出现,与我国施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由此导致法定代表人权力过大、责任过重相关;也与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产生、登记相关规则设置不合理有关。目前,公司法修订草案已进入三审,其中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选任、变更作出较大幅度修订和增加,体现了“弱化法定代表人职权,简化行政登记程序”的立法倾向,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实务困境提供有效的解决路径。
一、现行法律框架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实务难题
1.现行《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要求。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时,需要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法定代表人”的内容。即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既属于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也因属于公司章程内容的变更,必须以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绝对多数通过。因此,在没有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形下,无法完成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2.公司不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难题。
实务中由于种种原因,公司或者不召开股东会(股东之间存在矛盾或公司无人负责),或者无法召开股东会(出席股东人数不够),或者虽然召开股东会但决议不予变更(无法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虽然召开了股东会选任了新的法定代表人但并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公司故意拖延),这些均会导致原法定代表人虽已辞任,但始终无法在工商行政登记上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问题。而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离任法定代表人对外仍面临公司债权人追究相应责任、因公司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因公司事务被采取强制措施、被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予以限高的诸多风险。从下文分析可知,陷入卸任困境中的离任法定代表人,即使被迫通过司法途径申请涤除登记,亦是困难重重。
3.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难题。
根据原《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般情况下,即便原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拒不签字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亦可以申请变更登记。但如果证照及公章在原法定代表人处保管,因缺少公章和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将无法给予变更登记。公司唯有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变更登记,而由于公章、执照在原法定代表人处,公司很难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唯有通过股东代表诉讼方式进行。
二、以诉讼方式解决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面临的问题
因公司怠于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由此引发离任法定代表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称之为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在司法对介入公司自治持谨慎态度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面临“立案难、胜诉难、执行难”三道难关。
首先,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立案难。关于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的争议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在法院判决书中存在审判观点不统一的情况。部分法院认为,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属于公司内部治理事宜,法定代表人仅能通过公司决议程序进行救济,因此,此类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近年来,认为该等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的观点已经成为主流观点。但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往往会担心过分介入公司内部自治的问题,因此在立案时选择谨慎保守态度。
其次,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胜诉难。部分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登记不可空缺,在没有公司决议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情况下,法院无法替公司选人新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不支持离任法定代表人关于涤除登记的诉讼请求。部分法院认为,离任法定代表人明确拒绝履行职责,且与公司无实质性关联的情况下,维持离任法定代表人登记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利于公司经营,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可支持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诉讼请求。离任法定代表人在诉讼中应举证证明以下事实,(1)无法通过公司自治获得救济;(2)离任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已无实质关联;(3)涤除登记不会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等等。
最后,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执行难。法定代表人胜诉的判决中,往往仅载明公司负有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的义务,而不会指明新法定代表人人选。这虽然符合公司自治理念,但却给判决的执行造成了困难。涤除执行难的根源在于工商登记机关难以配合。在执行中,工商登记机构拒绝办理涤除登记的理由是,法定代表人是市场主体登记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可单独进行涤除,在未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情况下,不能通过执行行为实现法定代表人涤除。
三、公司法修订稿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简称“公司法修订稿”)对法定代表人变更进行了创新性规定,为法定代表人变更难题提供了有效解决途径。
1. 公司法修订稿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该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法定代表人更换的难题,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任免程序,选举新的法定代表人,然后新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签署变更文件,以此解决离任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的难题。
2. 公司法修订稿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该条变更了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公司章程需载明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规定。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每次变更法定代表人即需要变更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司需要召开股东会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无疑加大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难度。根据公司法修订稿第四十六条规定,仅需在公司章程中记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此后无需单独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召开股东会。
3.公司法修订稿第七十条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这为以后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解决司法无权干涉公司自治困扰提供了出路。当公司拖延不予变更登记,离任法定代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如公司再以“内部无人担任”“未开会或无法开会”“开会选任该人员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等作为不予变更登记的抗辩理由时,将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可直接依据前条的规定,直接作出准予涤除登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