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柳钦

2021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综合考虑经济体量、市场主体数量、改革基础条件等,选择部分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首批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强化创新试点同全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联动,具备条件的创新试点举措经主管部门和单位同意后在全国范围推开。《意见》共提出10方面、百余项改革举措,坚持把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作为重中之重,不搞政策洼地,而是要着力打造制度创新的高地。《意见》提出的改革试点举措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外商投资和国际人才服务管理,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等。这些改革举措的共同特点是比较精准务实,针对性和普惠性较强,直接回应市场主体期盼、直接服务产业发展、直接助力经济民生。对企业而言,《意见》出台的一系列举措,有助于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增强企业的获得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仍然要把握住一切以企业出发,坚持市场为主体的原则,紧紧围绕如何激发企业活力,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努力打通阻碍企业发展的痛点和堵点。
如果企业背负重整前的不良信用记录,那么它在开展投融资这些生产经营活动就都会受到影响。《意见》提出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对于社会信用体系来讲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从近年来我国企业开办数量逆势增长,疫情期间中国经济实现难得的正增长等都能看出,我国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及措施,可以说取得了实质性成果。也应当看到,营商环境虽整体有所改善,但仍然是部分地区发展的“软肋”和“硬伤”。
《意见》指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赋予有条件的地方更大改革自主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促进营商环境迈向更高水平。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特大城市要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开展试点不是为了“栽盆景”,而是要多育良种以移植全国,促进我国营商环境不断迈向更高水平。在具体实施中,将把握好改革的时序、节奏和步骤,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取得实效。要通过综合授权等方式,支持地方深化“放管服”改革,形成更多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全国营商环境优化。
进入新发展阶段,制度竞争力成为支撑中国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因素,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成本,有助于提升中国国际竞争新优势,是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不断优化的营商环境是我国经济发展稳中向好、市场主体不断壮大的基础,也是我国吸引外资进入、不断提高外资利用率的“法宝”。营商环境一头连着国家或地区经济软实力和综合竞争力,一头连着企业这个重要市场主体的生存发展。无论是优化经济发展“大底盘”,还是激发市场主体“新活力”,优化营商环境都是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更是一项持久工程,任重而道远,需要各个方面精诚聚力,创享未来。
(作者系钦点智库创始人兼理事长、北京中宣文化研究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