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6日 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的企业责任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四川省委党校法学部 杨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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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营造透明、公平、稳定的营商环境,最大程度激发社会创造力与市场活力,国务院于2019年10月颁发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检索该法规发现,“国家”一词出现了63次、“政府”一词出现了49次。再从章节安排看,除总则和附则两章外,其余五章分别为“市场主体保护”(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服务(第四章)、监管执法(第五章)、法治保障(第六章)。可见,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宗旨在于指导和规范各级政府的行为,督促其更好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以促进营商环境的改善。那么,能否由此认为优化营商环境仅是国家、政府的职责,企业等市场主体没有任何责任?显然这种观点是不妥当的。

  企业是营商环境的最大影响者和直接受益者,企业的参与和配合可以大大加快营商环境的改善进程、提高优化营商环境的效果。同时,优化营商环境是系统工程,需要相关主体协同推进。因此,在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不能仅仅强调政府的责任,甚至视政府为唯一的责任承担者。“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个个都是参与主体”,企业也是营商环境的创造者和守护者,也承担有优化营商环境责任。总体而言,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企业具有三大责任。

  一是守法的责任。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法治最基础的载体是法律规范、制度规则。适应市场规律的法律制度有赖于市场主体的自觉遵守,而市场主体形成普遍守法的氛围,才能让守法的企业不吃亏,使企业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因此,企业普遍守法是良好营商环境形成的基础。惟其如此,《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9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

  企业的守法责任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诚实信用。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离开了信用的提供和对信用的接受,市场交易活动就难以顺利和高效进行。故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都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可见,企业要诚实守信不仅仅是一种道德要求,更是一种法定义务。讲究诚信要求企业在处理各种内外部关系时,要树立诚信理念,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谋发展,诚实经营,严守承诺,小心呵护企业形象。第二,遵守法律。企业守法要求将企业的经营活动以及处理内外部关系完全纳入法制轨道。一方面,要依法设立企业和处理企业内部关系。企业等市场主体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创设公司和协调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要依法处理企业经营中的合同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企业经营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认真签订合同,诚实履行合同,积极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对企业的依法监管。总之,企业在日常运作中,必须重合同、守信用,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以推动企业的良性发展和良好营商环境的形成。

  二是提升企业经营品质的责任。“品质是企业的生命线”,做好企业,不仅要依赖外在良好的营商环境,更需要企业自身苦练基本功,聚焦实业、做精主业、提高核心竞争力。这样,企业凭借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获得了社会的信任,有了信誉度,企业才能赢得更好的营商环境。因此,在强调政府乃至全社会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时,企业自身也有不断提升经营品质的责任。

  虽然不同企业有不同的经营品质要求,但总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普通企业而言,必须适应和习惯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面向市场,顺应顾客需求,重视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为此,企业要着力提高员工素质、提升决策水平、加大科技研发、加强过程管理,努力以优良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赢得社会信任。二是对公用企业而言,更有责任提高服务质量。公用企业多属于国企,承担着向社会提供生产生活必须品的责任,因此,公用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必然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同时,公用企业多属自然垄断行业,难免凭借垄断地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因此,提升公用企业的经营品质也是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提升公用企业经营品质要求公用企业应努力保障产品质量、改善资费标准、公开服务信息、简化服务手续、规范服务流程、增强服务技能、提高服务效率,力求为社会提供高品质的服务。

  三是监督管理者的责任。此处的管理者仅指企业的外部管理者,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对企业具有法定管理职责的组织。一般说来,监督管理者是作为企业权利而出现的,但权利的行使有较大的自由选择空间。而且监督管理者并不必然带给企业直接利益,甚至带有一定风险,因此,企业对监督管理者往往并不积极。但缺乏监督,行政部门不能及时发现自己监管行为中存在的问题,也就难以迅速调整或整改,这显然不利于营商环境的持续改善。因此,作为市场主体,企业应从改善整个社会营商环境的大局出发,主动积极地承担起监督管理者的责任。

  企业监督管理者主要要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对管理者违法或不规范的行为应理直气壮地投诉和举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49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可见,受理投诉和举报是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定义务,企业等市场主体应积极行使投诉和举报权。二是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来自管理者的侵害时,企业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采取投诉举报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三是恰当处理政商关系。“亲清政商关系”要求政与商在感情上要“亲”,但在界限上要“清”,政府以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为权力行使依据,“法无授权不可为”而“法定职责必须为”,而企业则有权在法律划定的“负面清单”内自主经营。因此,和谐的政商关系并不意味着企业必须与行政部门维持无原则的“一团和气”,甚至面对行政侵权时“忍气吞声”,而是要求企业敢于和善于抵制行政部门的不当要求和不法行为,积极行使监督行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