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孟著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蓄势待发。世界各国都在密切关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发展机遇,特别注重发挥知识产权在创新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在一些发达国家,以科技竞争为代表的综合国力的竞争已演化为围绕知识产权展开的产品和产业创新的竞争。
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主题的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正式写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为社会创新活动提供报酬激励
道格拉斯·诺思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早期海洋运输的一个主要障碍,就是无法准确确定航运者的位置,这需要纬度和经度两方面的知识。人们确定纬度的能力具备以后,亟需一台用于测定经度的高精度计时钟。为激励发明这种计时钟,西班牙的菲利普二世悬赏1000金克朗,荷兰把赏金提高到10万弗罗林,而英国则依精确度确定赏金为1万到2万英镑。直到18世纪悬赏金才由约翰·哈里森获得,他为解决这个问题耗尽了半生精力。
在诺思看来,精确测定轮船位置隐含巨大商业利益,但其技术突破的时间早晚,取决于“有没有所有权来保证发明者的收入因节省了轮船航行时间而增加”。提供奖励固然是刺激努力出成果的人为办法,而一项专为包括新思想、发明和创新在内的知识所有权而制定的法律制度则可以提供更为持久的刺激。没有这种所有权,就不会有人甘愿拿自己的财产去为社会利益冒险。
由此,对于一个具体的创新主体来说,除非获得一种诸如专利权或版权的所有权优势,否则就没有任何的积极性去从事这些创新活动。也就是说,只有当创新者能够独占创新所带来的收益时,才会出现创新泉涌现象。作为公共产品提供者的政府,在激励社会创新方面的主要职能就是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创新者合法权益。
实践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独占权”,不仅能够为创新活动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而且还能够为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制度保障。面对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唯有借力知识产权,方可劈波斩浪,奋勇前行,成功实现创新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赢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
为创新活力迸发提供恒久动力
高精度计时钟发明的例子表明,报酬激励是实现创新激励的最直接、最有效、最恒久的途径和方式。愈为创新活力迸发提供恒久动力,需借知识产权孳生报酬激励,并以报酬激励实现创新激励。
一个社会如果没有经济增长,那就是因为该社会没有为经济方面的创新活动提供有效的激励,也就是说,没有从制度方面去保证创新活动的行为主体得到应该得到的最低限度的报偿或好处。正如道格拉斯·诺思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所指出的,“任何一个经济体制的基本任务就是对个人行为形成一个激励集,由此鼓励发明、创新……尽管不同的政治体制会选择不同的方式方法来设计这些激励机制,但基本的经济问题仍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没有一个社会能长期将那种不鼓励个人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付诸实施。”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私有财产权,核心是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提供有效激励并形成稳定的预期。理论上,导致技术变迁的新知识(创新的结果)的产生是相关制度供给的结果,技术变迁反过来又成为制度需求的有力源头。
由此看来,没有对创新主体足够的报酬激励,以确保其付出必有回报,包括对抗“风险和不确定性”的报酬,就难以避免创新成果产出与应用过程中的“阻滞”现象。没有最优投入结构,就难以确保最优产出结构。当然,创新激励的方式也并非只有报酬激励一种,但报酬激励毕竟是创新激励中最直接、最有效、最恒久的途径和方式。尽管个别的创新者(企业家精神)不受报酬激励的约束,但这并不因此而否定报酬激励的有效性。
现实中,报酬激励的方法至少应包括:研究开发过程中的奖励政策(多层次创新成果评价与奖励制度)、成果产出后的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成果应用环节中的股权激励(包括期权激励等相应的制度安排)三大问题。
为创新发展提供有效率的“经济组织”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实际上是以一个“经济组织”(社会或国家)能够有效率地促进创新资源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为其隐含假设的。因为在我们的这样一个商业化社会里,创新也是有条件的,而不是自发地产生出来的,它需要通过“经济组织”的某种“制度安排”来保证。其中,知识产权制度安排无疑是确保“创新”源泉充分涌流的“加速器”。正如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所言的,“知识和技术存量规定了人们活动的上限,但他们本身并不能决定在这些限度内人类如何取得成功。政治和经济组织的结构决定着一个经济的实绩及知识和技术存量的速率。”
诺思还通过对促进经济增长的各种因素的比较和分析,进一步认为,“如果促进经济增长所需要的就是投资和创新,为什么有些社会具备了这些条件却没有如意的结局呢?我们所列出的原因(创新、规模经济、教育、资本积累)并不是增长的原因……除非现行的经济组织是有效率的,否则经济增长不会简单地发生。”正是基于这一认识,他才将“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作为了《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的中心论点。
汤姆·斯托尼尔在分析新加坡的经济增长时,也注意到了“经济组织”的重要性。他在《信息财富──简论后工业经济》一书中指出,“新加坡的经济突飞猛进是知识发挥重要作用的范例。新加坡变得繁荣昌盛起来不是因为它的物产丰富,而是因为它的治理有方”。
回望我国,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破除旧的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经济组织”,建立起新的能够极大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经济组织”的伟大变革过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11月9日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开幕式上演讲时所形象比喻的,“我们全面深化改革,就要为创新拓宽道路。如果说创新是中国发展的新引擎,那么改革就是必不可少的点火系。”
创新驱动跨越“陷阱”
我国经济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创新正成为决定我国未来经济发展前途命运、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变量。2020年9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为主题的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决定着中华民族前途命运”。
近年来,“中等收入陷阱”一波未平,“高收入陷阱”一波又起。“高收入陷阱”是发达国家提出来的一个概念,意即发达国家已进入长期停滞状态,难以突破。事实上,按照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由于生产要素受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的作用,结果会导致经济增长逐步收敛于一个均衡的路径之中,也即经济发展到任何阶段都会遇到该阶段的“陷阱”。
上述情景的出现,吸引了不少经济学家投身于“长期停滞”现象和“新卡尔多典型事实”的研究。学者们一致认为,通过加大创新要素供给即可突破“卡尔多典型事实”描述的生产要素收敛于一个均衡路径问题,因为创新要素的大量供给呈现出规模收益递增的特性,它们不仅能够带来新的技术创新,而且自身也会成为生产和消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成为推动经济突破瓶颈的重要力量。
其实,早在熊彼特的创新理论里,就已经蕴含了“新卡尔多典型事实”的“意蕴”。在熊彼特和德鲁克的视野里,跨越“陷阱”唯有创新,别无他法。或者说,只要创新不停歇,“陷阱”也就不会光顾。如熊彼特的“创造性破坏”,打破原均衡建立新均衡;德鲁克的基于企业层面的产品周期和基于国家层面的有关“康德拉季耶夫周期”的论述,等等。
近年来,我国实际经济增长率低于潜在增长率约0.5个百分点,若源源不断地提供充分的创新资源安排,并不断地提升创新要素的贡献率,就完全能够实现规模收益递增效应,从而成功跨越 “中等收入陷阱”。正如德鲁克在他的《创新与企业家精神》一书的序言中所说的,“创新是唯一能造就一个持续和健康发展的经济(使经济不在发展过程中‘休克’)的工具。”
(作者系民建湖南省财政与金融委员会委员、广州大学南方治理研究院特聘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