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2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别让职业打假和假打傻傻分不清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谢晓刚 职员

  “职业打假人”疑假买假、知假买假,索赔10倍赔偿,是否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哪些判定难度?(10月10日中国新闻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再审判决的一起案例引发关注。2015年6月1日、5日,刘某先后在大型购物节的展销活动上,购买了86盒包装盒上有天雄海参字样的海参,共支付价款107500元。之后,刘某将销售商、生产商、展销公司诉至法院。此案由一审判决退还货款,不支持十倍赔偿,到二审改判支持十倍赔偿,再到再审改判,不支持十倍赔偿。

  此案受关注的原因除了一百多万的索赔额,还有原审原告刘某就是大家口中的所谓“职业打假人”。而关于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知假买假索赔是否应受到支持?

  由此,令人想起去年青岛中院作出的一份判决——“知假买假”行为属于消费行为,支持职业打假人的10倍赔偿请求,引起广泛关注。青岛中院对职业打假人的明确支持,赢得了多方赞誉。从积极的社会效果来看,法院支持民众的打假行为,可以起到督促生产经营者加强售卖商品质量的作用。

  事实上,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还是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都规定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尽管如此,对“职业打假”或者“恶意索赔”的舆论问题,仍然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

  毕竟,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来看,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可以弥补普通消费者因相关知识匮乏而看不出门道无从打假的吃哑巴亏现状,恰好形成了一股补位的制衡力量,对制假售假者无疑会有威慑作用。但从近年来整个市场监管情况来看,职业打假人往往存在各种问题,他们会刻意放大商品的瑕疵,故意大量买入,并且还会发动“群狼战术”,变相地敲诈勒索,不仅无法起到真正净化市场的效果,一些职业打假人还会铤而走险,伪造各种证据坑害商家,扰乱市场秩序,更会大量浪费国家司法资源。

  前不久,在厦门举行的“权利滥用的刑法定性”学术研讨会上,来自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实务专家以及行业领域代表共同围绕“职业索赔与职业打假的界分”“职业索赔是否具有正当权利基础”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提出了应对职业索赔和职业打假进行界分,职业索赔并不同于职业打假,目前在执法和司法领域存在混淆二者的情况。

  因此,别让职业打假和假打傻傻分不清,亟需司法领域总结不同裁判思维,细化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结束当前不同法院起诉同类案件判决结果不同的现状,尽快给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一本明白账,从而发挥好法律固根本、利长远、稳预期的社会功能,让职业打假回归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正轨,让那些通过产品形式上的瑕疵进行牟利的职业索赔者受到制裁,最终实现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优化营商环境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