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6月08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线下“无理由退货”也是一种“消费保护”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叶金福 教师

  昨天,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首批34家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名单。即日起,消费者如果在这34家线下门店购买商品,可以无理由退货。(5月28日《江海晚报》)

  据报道,该市首批34家“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覆盖各县(市、区)的多家大型商超和零售企业。今年3月,《江苏省线下实体店购物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下称《指引》)出台,根据《指引》要求,经营者须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确定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退货时限(不少于7天,含7天)、退货条件、退款时限和方式及有关退货流程等。

  众所周知,“无理由退货”是“线上购物”平台对消费者的一种承诺,是一种担保机制,目的是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提供“双重保障”。目前,线上“无理由退货”机制已十分成熟,成为买卖双方的一种“合约”。

  但实际上,消费者在线下实体店购买商品时,也会因“一时冲动”等而“后悔”。此时,消费者也想“无理由退货”。但一些线下实体店往往以“概不负责”的态度回绝消费者的这一要求,导致买卖双方经常发生这样那样的矛盾和纠纷。这既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维护商家的和谐经营环境。

  实行线下“无理由退货”,既可以给消费者一定的“后悔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可以让商家通过“无理由退货”发现自身不足,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可以说,线下“无理由退货”于消费者来说是一种“消费保护”,于商家而言是一种“服务改进”,这是一种“双赢”之举。

  笔者认为,要让线下“无理由退货”真正实现“无障碍”,还需监管机制和处罚机制“双跟进”。一方面,工商、消协等部门要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要对参与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的实体店实行动态管理,在消费体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消费投诉等动态监督过程中,对不履行承诺或停止营业的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由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停止其使用“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另一方面,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对拒不执行“无理由退货”的实体店,该约谈的要约谈,该罚款的要罚款,该取缔经营权的要取缔经营权,从而倒逼其遵规守法,切实履行买卖契约。同时,消费者要学会“维权”。消费者一旦遭遇“无理由退货难”,就应及时向工商、消协等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然,推行线下“无理由退货”的初衷是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这并不代表着消费者可以滥用这项“后悔权”。如果消费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或存在恶意行为,商家就有权拒绝退货。

  笔者相信,只要监管到位,执法从严,维权跟进,再辅以消费者的“诚实信用”,线下“无理由退货”这条路就会越走越宽,越走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