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9月19日 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浅论以债权转让方式进行投资的法律风险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曾庆学

  当前,在社会上有一种投资方式,某个公司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出借一笔贷款给其他经营单位,并以其享有的对于该借款单位的委托贷款债权向众多投资者分别进行转让,约定按期回购该债权,在回购之前,则按期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息。这种投资方式可能会衍生出多种变化,但基本模式并没有变,都是转让债权并定期支付投资回报。笔者发现,这种投资方式表面看起来是合法的交易,但其实潜藏着不能收回投资的风险。本文就试着谈谈这类法律风险。

  一、转让委托贷款债权的交易模式

  转让债权一方先通过委托银行贷款方式,对外出借一笔款项,从而对债务人享有委托贷款债权,这个债权往往是一个存续期较长(比如5年期)的债权;其后,投资者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受让委托贷款协议》,约定由代理人负责接受投资款,将此款用于受让前述债权;最后,代理人与转让债权一方签署《委托贷款债权转让合同》,受让委托贷款债权,同时签署相关的保证合同等配套合同,受让的这个债权往往是短期的,一般都是一年或者半年。基于这些合同,转让方在收取债务人的每一笔款后,均应将该款扣除相关费用后,转付给受让方。受让人获得的款项,系以本金为基数,按期按照一定的比例(如每月1.21%)支付,不是根据原债权所享有的资金利息来支付。

  在这个交易模式中,通知债务人这个环节被省略掉了,这样就切断了受让方与债务人之间的直接联系,使得转让的标的缺乏透明度;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往往也不直接联系,而是由代理人居间其中,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也缺乏相应的透明度。而这种交易模式中的交易风险,就被隐藏起来了。为了搞清楚具体的风险究竟是什么,有必要先分析一下我国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律规范。

  二、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见《合同法》第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和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债权转让除了要求转让方将其权利转让给受让方外,还要求转让方将该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才能完成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否则,受让方无法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果缺了通知这个环节,受让方的债权实现是有障碍的。

  仔细考察前述交易模式,我们会发现,实践中的债权转让就少了通知这一环节。其结果就是受让方并没有真正受让债权,其债权的实现还得依赖转让方,每获得一笔款项,都要由转让方从债务人处取得,然后再支付给受让方。很明显,实践中的债权转让并没有最终完成,只是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完成了,并没有针对债务人完成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

  这种交易的结果就是受让方没有真正获得受让的债权,只是支付价款之后,定期获得利息,到期归还本金。至于债权的具体情况是什么?尤其是债务人的具体偿债能力究竟怎么样?受让人根本不清楚。受让方投资的原因只是在于其相信转让方,相信其宣传的收益有保障,投资有担保人背书,投资既有收益又有保障,简直是躺着就可以收取稳定的利息,这种投资“简洁、高效”,真好!那么,这种投资模式是不是一般人都熟知的非法集资呢?真有那么“简洁、高效”吗?

  三、转让委托贷款的法律性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认定。

  “非法集资”实际上是日常用语,它在法律上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非法经营、虚假广告等行为,其中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最为常见,危害也最为严重。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如何认定非法集资问题作了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实践中规避“非法集资”的常见方法。

  为了避免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社会上开展资金筹集活动的人们都会请专业人士规划相关交易模式,设置相应的法律文件,其主要方法就是比照前述法律法规进行谋划,避免触犯刑律。其具体方法包括说明提供资金的主体不是“不特定对象”,而是职工的亲友,不承诺直接给予回报,而是以其他合法方式,“曲线”实现回报等等。前文所介绍的债权转让交易,就属于实践中一种比较隐蔽的集资手段。

  (三)以债权转让方式实施的投资活动,其实质也是一种“非法集资”手段。

  如前所述,前文提到的债权转让交易,特意漏掉了向债务人通知这一重要环节,导致受让人无法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还使得债务人对债权转让的事实无从知晓,也无法向新的债权人(即受让方)进行清偿。原债权人(即转让方)仍然行使着债权人的各项权利。也就是说,债权转让“空有其表”。对转让方而言,其债权并未实际脱离自身,从受让人处也获得了对应的资金,其需要承担的义务不是丧失原债权,而是按期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息。因此,这种债权转让的交易模式其实就是借了“债权转让”的壳,实施了吸收公众存款这一实质行为,也是一种隐蔽的“非法集资”行为。

  如果投资者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实施的投资恰恰是一种“非法集资”活动,其投资风险陡然飙升。因为这不仅仅触犯刑律,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而且往往还伴随着集资人挥霍资金、转移资金,或者卷款逃跑,甚至是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投资人的资金往往面临着“竹篮打水一场空”的结局。

  四、如何规避委托贷款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现实生活中,“债权转让”这一类交易有时表现为转让委托贷款的借款资金债权,有时候表现为转让对于融资租赁承租人的租金收取债权。至于其设计具体的交易模式,则一般都不由转让方直接将债权转让给受让方,而是假借代理人或者说债权管理人这一中间人来隔离债权转让的双方,目的是隐藏债权的详细信息,甚至隐藏债权本身的真实性;更为重要的是,债权转让的事实是没有向债务人通知的,受让方没有从债务人处获得直接的确认债务的信息,更没有直接的关于清偿的承诺。

  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类似的投资活动,请一定要注意两个方面的信息。首先要注意作为交易标的的“债权”,转让方是否告诉你详细的信息,是否直接与您签署转让协议;其次要注意,转让的事实是如何通知到债务人的,而您又是如何与债务人联络并确认债权转让的事实的,对于债权的实现,您又是怎样从债务人从获得确认的。总之,投资活动中躺着收取利息的事,看起来简洁高效,其实暗藏着重大的法律风险。

  (作者系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四川行政学院法学部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