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1日 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职业放贷人应负比普通债权人更高之注意义务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李君临

  一、案件缘起

  四川漫妮客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漫妮公司)在四川省江油市通过司法拍卖程序竞得一酒店资产。因漫妮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成都,遂委托江油当地一女企业家吴莉苹办理该竞得资产之不动产权登记。因办证需要,漫妮公司将公章交由吴莉苹持有。

  2018年1月,吴莉苹在漫妮公司不知情情况下,以吴莉苹、四川睿篪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吴莉苹持股50%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简称睿篪公司)、漫妮公司名义与林冒川签署借款协议,约定林冒川向三借款人出借款项300万元,月息3分,按月支付;款项转入睿篪公司账户,三借款人共同承担责任;漫妮公司以其359号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后因无人清偿借款本息,林冒川遂诉至法院,要求吴莉苹、睿篪公司、漫妮公司共同清偿全部借款本息。

  经审理,就吴莉苹、睿篪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没有异议,但针对睿篪公司应否承担责任,形成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借款协议加盖有漫妮公司公章,且林冒川持有漫妮公司359号房屋产权证原件,虽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但林冒川有理由相信吴莉苹有权代表漫妮公司,故漫妮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吴莉苹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漫妮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本文同意第二种意见。

  二、法律分析

  (一)林冒川系如假包换的职业放贷人,理应承担高于普通人的审查义务,其谎称非职业放贷人系意图欺骗法院作出利己判决

  漫妮公司从工商登记机关查悉,林冒川系江油市银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之大股东,江油旺鑫投资管理中心股东,江油市非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前股东,长期从事放贷业务,可谓不折不扣的职业放贷人。

  但林冒川在接受法庭询问时否认其系职业放贷人,自称从1986年至今开始做生意,偶尔拆借一下借款。但漫妮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中检索到涉及林冒川的裁判文书共有15份,历时多年,且涉案金额约2000万,借款利率大多超过了法定限度,远不是所谓“偶尔”从事资金拆借,根本就是职业放贷人。

  众所周知,大量的民间借贷业务并不会进入诉讼,进入诉讼的仅为冰山一角。林冒川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如此之多,可见其从事的民间借贷业务有多繁忙。

  诸多证据显示林冒川系不折不扣职业放贷人,但其矢口否认,所为者何?因为,作为职业放贷人和从商30余年的商人,其负有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

  除了开典当行,林冒川还长期担任江油市京川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多家公司高管,十分熟稔公司运营,其必然清楚公司公章及证照不可能一直由法定代表人保管,日常办理税务、社保、产权登记等事项都可能交由其他人持有。

  而且,林冒川清楚知道吴莉苹借款之时不仅尚欠其100余万元债务未清偿正在执行中,而且还欠易捷数百万元未还,任何普通人在此种情况下继续借款都会万分谨慎,何况林冒川这种商场摸爬滚打多年、社会经验丰富老板。

  因此,漫妮公司认为,考虑到林冒川的特殊身份,对其不能适用普通民众的标准,而应当承担更高的审查义务。

  (二)本次借款诸多反常,林冒川存在重大过错

  1.旧债未清却借新债

  吴莉苹尚欠林冒川100余万元债务未清偿,林冒川于2017年即向江油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且林冒川明知吴莉苹尚欠易捷数百万元未偿还。在此情况下,林冒川原则上不应继续向吴莉苹出借款项。

  2.自称因漫妮公司有资产才提供借款却对漫妮完全隐瞒

  林冒川一审时明确声称基于漫妮公司有资产才出借本案300万元款项,但林冒川明知漫妮公司法定代表人系黄骅,却不向黄骅核实是否授权吴莉苹对外借款,实难称善意。

  3.借款时漫妮公司无人在场

  林冒川明确认可借款时漫妮公司无一人在场,却仍与吴莉苹合意为漫妮公司制造高达300万元债务,亦难称善意。

  4.漫妮公司并非吴莉苹所有,林冒川所述自相矛盾

  林冒川先说漫妮公司无任何人在场,后在回答本案300万元借款有无给漫妮公司说过时又称一直以为漫妮公司就是吴莉苹的,其言自相矛盾,显属谎言。事实上,吴莉苹既非漫妮公司股东,亦非员工,只是机缘巧合地代漫妮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而已。漫妮公司是否属于吴莉苹所有,任何人登录工商登记机关网站或企查查、天眼查、启信宝等APP一查便知,林冒川凭什么说漫妮公司就是吴莉苹的呢?!

  5.借款到期未还却怠于主张权利

  林冒川自述在借款和打款时都从未联系过黄骅,甚至在吴莉苹被抓且易捷案起诉后黄骅主动联系林冒川时林冒川仍只字未提本案300万元借款一事,殊为反常。

  而且,林冒川在回答法官为何旧债未清又借新债时称,本次属短期借款,吴莉苹答应一个月还款。但借款协议却根本没写还款期限,显见其是蓄意说谎。

  6.上笔借款主动找黄骅签字本次借款却刻意不让黄骅知晓

  林冒川下属易捷有笔出借给吴莉苹的款项试图让漫妮公司担保,林冒川都知道安排代理人郭谅找到漫妮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骅签字认可,而本次借款林冒川却自始至终把黄骅蒙在鼓里。

  7.本案借款行为超越一般人认知

  站在普通人角度设想一下,如果某一天有一个欠自己数百万元(林冒川自己名下100余万,易捷名下数百万元吴莉苹称真正债权人也是林冒川)的“朋友”突然拿着别家公司公章和产权证来找自己借300万元,但是那家公司没有任何人在场,还要求钱不能打入那家公司账户,这个“朋友”也不能提供那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借条上也没有那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试问谁敢轻易借钱给这样的“朋友”?

  8.林冒川作为职业放贷人,不可能不知道不动产抵押须登记方生效,本案抵押财产未经登记,林冒川仅持有产权证原件不产生抵押效力

  事实上,据吴莉苹陈述,林冒川之所以不要求抵押登记后才交付借款就是因为他知道漫妮公司不可能向其借款当然就不可能同意办理抵押登记。

  上述可见,林冒川身为社会经验十分丰富的商人,对本案借款诸多反常之处选择性忽视,足以证明其未尽任何审查义务,草率出借款项,不属善意相对人。

  (三)漫妮公司既无辜,也无丝毫受益,不应担责

  漫妮公司法定代表人知道仅凭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无法办理借款,故才放心将公章交予吴莉苹办理产权证,漫妮公司不具有可归责性,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

  如前所述,公司公章和证照常常会因办理工商、社保等事务而由其他人持有,如果以此为由要求公司承担责任,无异于彻底否定代理制度,势必也将彻底破坏整个交易秩序。

  吴莉苹庭审中也承认,其持有漫妮公司公章系因代办房屋产权一事,而后期持有产权证系因房屋产权登记尚未办完,办理房屋分割登记还需要产权证。这也符合代理制度充实民事自由、促进经济发展的本意。

  从漫妮公司角度来讲,既然易捷案都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这就充分说明各方均认识到仅有公司公章并不足以使得漫妮公司承担责任,那么漫妮公司通过黄骅签字也就能够有效地控制风险。

  从这一点来讲,漫妮公司并不是如林冒川所称的长期放任公章证照不管,而是出于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委托吴莉苹办理房产登记与出售事宜,从未授权吴莉苹办理借款;而且林冒川一直隐瞒借款,黄骅及漫妮公司根本无从知晓借款,又何来可归责一说?

  综上,本文认为,林冒川身为长期从事民间借贷的商人,应当负有高于普通人的审查义务,但其未经谨慎审查,反而对漫妮公司刻意隐瞒借款一事,足以证明其并非善意相对人,林冒川无权要求漫妮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