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5月17日 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国有企业法治教育应格外抓牢三个着力点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何道新

  国务院国资委根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的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于2015年12月出台《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各省市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随即据此出台全面推进法治国企建设要求,自此,建设“法治央企”、“法治国企”,成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大任务,作为积极推进“法治央企”和“法治国企”建设重要途径的法治教育,如何有效开展,于是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由这一根本属性所决定,国有企业法治教育的着力点,自然与其他性质的企业有所不同,站位应该更高,视野应该更广,内容应该更具针对性。综合起来,国有企业开展法治教育,在做好企业法治教育“规定动作”的普遍要求之外,应格外抓牢三个着力点:尊崇宪法、参与管理、契约精神。

  一、国企员工信仰遵守宪法,有助于企业履行特殊使命

  我国1978年宪法规定,“国营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现行(1982年)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无论是“领导”还是“主导”,国有经济或者其承担者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均占有十分特殊的、不可替代的地位。2014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强调国有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2016年7月全国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上,中央再次强调“国有企业是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这是对国有企业宪法地位和使命的最新阐释。巩固这一支配地位,增强这一重要力量,要求国有企业干部员工对于宪法的信仰和遵守,相比其他人或阶层,具有特别的理念,做出特别的行为。

  再崇高的地位、再宏伟的使命,都需要具体的人群去体现和履行。建国初期,国有企业作为“共和国长子”,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了功垂千秋的巨大贡献。即以笔者所在行业而论,举世瞩目、模型作为“见面礼”陈列于联合国总部大厅的成昆铁路、宝成铁路,凝聚着无数致力于“建设新中国”的建设者的智慧与血肉,更有以大庆油田王进喜为代表的大批英雄。长期以来,大型国有企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中流砥柱,群体巨大的国企员工,在新时期的经济改革中承受巨大的调整和付出。当前,国有企业开展法治教育,应基于中央对于国企地位和职能的重新强调,对于国企“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活力、影响力”的要求,从历史传统和现实意义上,促使员工更加深刻地理解所在企业对于国民经济的特殊重要性,更加深刻地理解自身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所承担的使命,在日常工作和经营管理中,从宪法的高度,把国企的发展和进步,同国家和民族的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同自身的责任紧紧联系在一起。

  二、国有企业全面理解实行民主管理,有助于健康发展

  现行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主体就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举办的企业,即国有企业。宪法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目前,规范和调整国有企业民主管理的法律法规,有现行宪法的根本规定,有中共中央、国务院2012年《企业民主管理规定》、2015年3月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2015年8月《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 全民所有制意味着必须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管理体现或实现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更是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重要保证。但就多方面的调研结果看,目前国有企业无论是决策管理层,还是普通员工层,对于民主管理的理解和执行,多有偏差,有关规定未得到完全落实。在领导层面,多有把“有权自主经营”简单理解为“大权独揽”或“一言堂”,而在员工层面,又多有将民主管理单纯理解为获取更多利益,一种变味的“以厂为家”或“主人翁”观念,导致决策失误,政令不畅,力量难聚。国有企业开展法治教育,在民主管理环节,要紧扣“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针”这一根本要求,着力纠正这两种错误倾向。

  一方面,国有企业决策和领导层,要坚定地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作为政治任务,作为党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的具体工作,把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其根本权益,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此充分调动工人阶级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另一方面,要教育广大员工深刻领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这一方针中,内含的广大员工的使命和责任,充分明白自身作为国有企业全心全意依靠的力量,除了获取基本权益必须得到保障之外,与企业尚存在另一层同等重要的“共建共享”关系。国有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法治教育,要特别注重一个区别: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员工的区别。要特别明确,国有企业相比非公有制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国有企业员工相比非公有制企业员工,与企业的关系,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合同法律性质,还有显明的政治性质。国有企业加强民主管理,根本目的在于激励员工参与并推动改革发展,实现国有企业担负的宪法使命;员工参与民主管理,除了按照“多劳多得,按劳分配”原则获取报酬等,还有适应和推动企业深化改革,立足岗位建功立业、合力完成企业使命的任务。多年来的实践表明,这种正确的民主管理理念的贯彻,在国有企业攻坚克难完成重大任务、深化改革促进健康发展中,发挥了显著效果。

  三、国有企业培养实践契约精神,有助于激发经营活力

  国资委2015年12月研究部署“十三五”法治央企建设主要任务的专题会议强调,中央企业作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重要力量,必须带头崇尚契约精神。发源于商品经济社会的契约精神,内在原则就是自由、平等、守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契约精神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也是“法治国企”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应成为国有企业开展法治教育应该特别突出的内容。

  国有企业带头崇尚契约精神,既是响应“依法治国”并推进“法治国企”建设的政治任务,也是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和保障做强做优做大所必须遵循的路径。长期以来,由于以契约精神为底蕴的“市场化”理念和原则,在国有企业内部没有得到普遍树立和有效贯彻,导致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阻力重重,一直是国有企业深受诟病的负面因素之一,也确实是国有企业内生动力不足的根源之一。因此开展契约精神培养教育,应特别注重打破“铁饭碗摔不烂”陈旧观念,树立实践契约精神的“市场化”崭新观念。一方面要贯彻“市场化选聘”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相结合,在更大范围内发现人才、配置人才、使用人才,竞争择优,清除企业内部“近亲繁殖”的弊端,并以实际行动和制度建立,打破干部员工“近水楼台”的固有观念,加深“市场化”开放式竞争的紧迫性。一方面要实行契约化管理和目标考核,根据考评结果决定晋升流转,实现干部员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薪酬能高能低,从根本上激发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积极性,进而落实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要求,把在实践中成长起来的良将贤才,及时选拔到国有企业各级领导岗位上来,不断为企业发展壮大注入活力。

  (作者系中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工作部干部、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