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从山东省济宁矿业集团获悉,为加强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监察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大安全监察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济矿集团在原有安监局的基础上,新设立了三个安全监察室,其中,两个煤矿安全监察室,一个非煤安全监察室,均隶属于该集团安监局管理。
济矿集团安全监察室负责全面监督所属各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各企业安全生产负监督监察责任。监察人员在监察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纪现象,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及各企业奖惩制度,下达监察意见和处罚文书,指令企业拿出落实意见,责任落实到人。监察人员有现场处罚权,5万元以上罚款需报集团公司研究后执行。所有罚款交所在企业财务账户。监察人员发现危及现场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下达“立即停产整顿,撤出人员”的指令。监察人员对违章违纪责任人有“停班、停职、降职、撤职”的建议权;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表彰建议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应充分听取监察人员建议。
该集团各监察室原则上一律驻企业,采取“下井到现场、查阅内业资料、个别座谈、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参加区队班前会”等方式。每周一小结,形成工作报告,以监察文书的形式报集团公司安监局汇总后,全集团通报。每月向集团公司汇报各企业上月安全生产情况、存在问题、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及下月工作计划。煤矿监察室每半年调整一次监管区域,对重点工程、重点事项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进行督导检查。非煤监察室每周两厂,每月一循环,特殊情况下,对重点工程、重点事项重点督导。特殊情况,各监察室可从企业或机关部室抽调专业人员配合进行专项重点监察。
据济矿集团总经理张广宇介绍,为严肃纪律,他们还专门下发了《济宁能源济矿集团安全监察室工作制度》,要求监察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规定,公平、公正、廉洁开展工作。监察人员违反规定,将按照集团相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王传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