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9日 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民法学视角下企业环保责任热思考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程悦

  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势头迅猛的同时,环境污染问题也愈发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毫无疑问,人们已经对环境保护、绿色发展等主题形成了广泛共识,并普遍认为企业在环保问题上扮演着重要角色。

  一般认为,关于企业环保责任,即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主要方式,实质上这种责任包含企业的环境道德责任和环境法律责任,以及游离于两者之间的过渡性环境责任等。简而言之,对于环境保护可以分为两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法律对民事主体的道德要求,即民事主体在相关民事活动中要遵守法律规范;第二个层级是指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不仅要遵守强制性法律规范,还要遵守和履行任意性规范并自觉主动的承担相应社会责任,这就是环境保护领域内的道德美德。 企业要想长久稳定发展,必须顺应时代潮流,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在发展过程中对自然资源取之有道,方可用之不竭;对自然环境保护得当,才能做到可持续发展。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顺应时代潮流,推陈出新,在原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新增“绿色原则”,在丰富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绿色原则“又通过具体民法制度加以强化。为此,笔者在民法学视角下探讨企业的环保责任,在民法总则基本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基础上对企业的环保责任予以进一步阐释。

  一、诚实信用原则与企业环保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规则。其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诚实不欺,讲求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对于企业而言,长久稳定的运营与发展,靠的不仅是自身的团队协作和真抓实干,讲求诚实信用也是关键。与民法的其他原则相同,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规则,又具有道德规范的性质,这一点与企业的环保责任不谋而合。的确,法律的发展要立足于道德的支撑,公司的发展更需要道德来稳固。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讲求诚信,不仅是简单的遵守法律,对外界来说,企业的诚信更容易赢得了社会各界的支持与拥护。一个得民心且有社会信誉的企业,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公序良俗原则与企业环保责任

  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在我国现行法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我国现行法上所称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公序良俗原则是典型的民法基本原则。

  上文提到,企业环保责任包含企业环境道德责任和环境法律责任两个层级,其中既包括企业按照公众期望履行和维护社会环境利益,又包括按照法律规定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民法总则的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要遵循道德准则,所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企业作为民事主体中的重要一员,自然要承担起更重要的社会责任。由于企业的环保责任具有非制度性,其中道德义务是未经法定化的,由义务人自觉履行的一种义务。这种道德义务存在于社会道德意识之中,通过人们的言行和道德评价表现出来,不能通过国家强制力来约束,只能靠民事主体自觉遵守。所以,对于企业自身来说,按照公众期望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积极治理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环境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发的责任,要靠企业积极主动履行。公序良俗原则中所具有的道德规范的性质,也需要民事主体自觉遵守。企业自觉履行商业道德是遵守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更是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这样就达到了履行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统一。企业在环境保护中积极承担责任,对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绿色原则与企业环保责任

  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一方面,绿色原则具有强制性,作为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之一,既是法律规则又具有道德规范的性质,是民事主体必须旅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民法的基本原则又都需要民事主体自觉遵守,单纯靠法律强制达不到良法善治的目的。绿色原则作为新增原则,在性质上与其他原则并无不同,它依然需要法律强制履行更需要民事主体自觉遵守,但是在产生方式上,绿色原则与其他原则略有不同。传统民法基本原则具有内发性、封闭性的特点,是民法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较少受其他部门法的影响。绿色原则则不同,它具有外生性、开放性,是民法与环境法相互影响的产物,环境法为民法绿色原则的提出奠定了基础;绿色原则是民法生态化的体现,为环境法的实施提供了保障。

  从绿色原则与其他基本原则的不同之处出发,首先,环境法的目的是保障绿色发展,与民法的以平等主体为主比起来,环境法更看重整体主义,更注重保护整体利益。但是归根结底,要彻底解决环境保护问题需要落实到单个的民事主体,单纯从整体出发做不到从根源解决的效果,仅仅可以起到后期惩治的作用,这无异于亡羊补牢。基于此,作为单独的民事主体之一,企业在遵守环境法的同时,更要贯彻落实绿色原则,从个体出发,兼顾整体利益;履行法律义务又赢得了环境保护领域的道德美德。

  实际上,环境污染和资源的消耗原本是人类正常的生产活动,是人类活动不可或缺的副产品,基于这种特性,对于违反绿色原则的行为,不应一概认定为破坏环境和生态的行为。若民事主体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并且行为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则认定为其行为违法;若民事主体的行为并未造成上述的严重后果,就不应认定为行为无效。通过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将鼓励交易与保护环境相结合。所以,对于企业来说,并非所有消耗资源和排污行为都违法,只要在一定限度内,做到资源利用和发展有序结合,发挥能源的最大利用率,对于污染物排放等问题采取相应的净化措施,就是对绿色原则的一种贯彻。

  四、结论

  强化企业的环保责任,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中显得尤为重要。民法总则的出台,更加完善了环境保护方面的制度,为环境法的实施提供了保障。对于企业而言,无论是守法经营还是以破坏环境浪费资源以求发展,都会付出一定代价和成本。企业要想追求更多利润,单纯只顾眼前利益未免有些目光短浅,不管是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还是中外合资企业,都应当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加强环境保护的责任感。为此,建议企业要把环境保护责任作为自身发展的重要环节,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真正把环境保护绿色发展落实到实践中。只有将环境保护看作是需要自身主动履行的道德义务,把眼光放长远,企业才能长久稳定发展,这是亘古不变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