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郑文睿 王汝喆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为应对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现状,平稳度过经济转型期,更好应对转型期间出现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供给侧改革的经济战略部署,即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通过改革的办法来推进结构调整,矫正要素配置的扭曲,扩大有效供给,改善供给质量,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供给侧改革的目标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化解过剩产能,二是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三是新兴产业的支持和培育。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现阶段乃至今后经济工作的主线,我国当前所有的经济政策均应围绕高质量的供给、优化产业结构、升级发展模式展开。与此同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仅对经济的发展转型提出要求,其影响也涉及到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依照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理论,要达成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就要充分发挥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主要表现形式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引导作用。同时,要实现全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必须做到从中央到地方的统一的经济结构合理优化,使省级和市级的现代化建设符合区域范围内的具体情况,资源达到最优配置,以局部促整体,最终保证全国范围内经济发展更上一个台阶。对此,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同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科学合理地行使地方立法权,制定合乎当前改革目标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调整当地的产业结构,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法规和规章,更好地实现地方经济的优化发展。
地方立法为供给侧改革提供保障
最近一次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表明,去产能、去杠杆、去库存、降成本、补短板依旧是2017年深化供给侧改革的重点,即继续推动钢铁、煤炭两大传统行业以化解过剩产能;重点解决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库存过多问题;在控制总杠杆率的前提下,把降低企业杠杆率作为重中之重;在减税、降费、降低要素成本上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加大投资力度来补短板,促进结构调整。
以上任务,单单依靠市场或者企业自身的力量是无法实现的,要真正实现供给侧改革关于去产能、去杠杆、去库存、降成本、补短板的目标,就必须有一套规范体系来鼓励、倡导或规范市场经济的运行。然而我国地缘辽阔,各省市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千差万别,不仅东西南北差异显著,甚至同一个省内的相邻城市也可能因地理环境、历史、人口以及资源等问题导致经济发展有着天壤之别。因此,国家在短期内难以设立统一规范引导经济向更高品质、科学的方向发展,达到全国范围供给侧改革的深化。因此,合理行使地方立法权限,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妥当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各项问题,为供给侧改革提供制度“通道”。
地方立法为供给侧改革提供指引
以当前深化供给侧改革的五大任务为例,可以看出,地方立法对于供给侧改革起着积极的引导作用,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来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使其在供给侧改革形式下,实现产业升级、资源配置优化、经济结构更加科学合理、社会发展更加和谐美好的局面。
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方式来调整本地钢铁和煤炭企业的产业能源,限制这两个行业的继续发展,鼓励新兴产业的升级和壮大,处置僵尸企业,是去产能的重要步骤。去杠杆则不仅要求企业尽快解决自身负债问题,还要地方政府协助银行解决不良贷款,妥善处理地方债务,加强和企业的合作建设PPP项目,达到共赢局面以达到去杠杆的目标。在去库存方面,由于住房问题事关民生大计,因此必须审慎对待,一二线城市和三四线城市在行使立法权时应当根据自身不同的情况,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当地实情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可考虑将多余住房改造为保障性住房,解决房产库存过多问题的同时,让城市中的每一个居民都能有一个温暖的住所。降低企业成本,则要从多方面入手,对于企业不同的成本如用工、用能、用地、物流、融资等应有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的标准来具体处理。我国当前社会发展转型变革中的短板有着较多的方面,诸如企业创新、居民生活条件改善、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可依据本地突出的短板问题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规范,弥补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不足。
地方立法为供给侧改革提供规范
供给侧改革在全国如火如荼地进行,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也不断地展现出生机与活力,表明着我国经济改革在总体上符合市场的需求,顺应经济发展规律。国家鼓励创新使社会出现了许多新鲜事物,促进了新鲜产业的出现和发展,比如很多城市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的共享单车,不仅使日渐衰落的自行车行业有了新的出路,也符合社会环保、绿色发展的理念。此现象一方面表明当前社会发展的欣欣向荣,改革富有一定的成效;另一方面,由于新事物在其萌芽阶段缺少有效规制和引导,出现了某些问题,需要有相关的规范加以制约。
例如,有的采用非法手段企图侵占市场,如破坏、隐匿竞争对手的单车,替换二维码等恶性竞争行为,企图以此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然而却造成了大量新车无法使用、被废弃等现象。更有甚者,许多单车的消费者恶意破坏单车、违规停车。对于此类情况,市(州)级的立法主体应当率先制定地方立法,管理本地新兴的共享单车行业,制定有效措施制约恶性竞争企业,并对消费者的恶意行为制定相关的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