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8月12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反垄断还须继续“增力”与“扩容”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龙敏飞 媒体人

  国家发改委7日宣布,合生元等6家乳粉企业因违反反垄断法,限制竞争行为共被罚约6.7亿元,成为我国反垄断史上开出的最大罚单。惠氏、贝因美、明治等3家企业因配合调查、提供重要证据,并积极主动整改被免除处罚。(8月7日新华社)

  《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发改委对数十起价格垄断事件进行了处理,从最初的“打苍蝇”到如今的“打老虎”,背后透露出可喜的迹象。今年,先是三星等被处以3.53亿元反垄断罚款;接着白酒行业龙头贵州茅台和五粮液因实施价格垄断被罚款4.49亿元,如今6家奶企涉嫌价格垄断被罚6.7亿元,不得不说,这样的力度不小,也是一种社会进步。于健康运行的市场而言,反垄断的力度越大,市场就会越清明,这是可以想象的逻辑。

  垄断之害,早已为公众所知、所不齿,毕竟,垄断不仅侵害了自由市场,更侵害了公众的自由选择权。“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垄断格局,蓄意抬高的价格操纵,别无选择的尴尬现实,让消费者饱受垄断之苦。在自由市场里,公众理应有更多“用脚投票”的权利,有更多可供选择的自由,更有“货比三家”的市场环境。可是,垄断一出现,公众在市场中的各项基本权利,几乎都被无情地剥夺了,留下的,只有无奈的妥协与接受,却几乎没有反抗与“不合作”的权利。一个常识人尽皆知,营造健康的市场秩序,维持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必然需要反垄断法的作为,呵护好必要的市场环境。

  不过,与国外相比,尽管我国不断刷新“史上最大罚单”,但力度仍显不够。直接比较的话,我们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如2009年,欧盟对英特尔处以10.6亿欧元的反垄断罚款;2011年,美国对英航、日航、澳航等21家航空运营商开出超过17亿美元的反垄断罚款;2012年,飞利浦、LG电子、三星SDI等公司也因操纵价格,被欧盟处以14.7亿欧元罚款。而间接比较的话,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罚款可达相关经营者前一年经营额的1%-10%,但此次六家乳企皆在3%到6%之间,这显然处于一个“中档水平”,加大处罚还有不小空间。

  垄断是伴随着市场经济而生的一个“毒瘤”,这个“毒瘤”只有去除干净了,才能“以绝后患”。因而,对于垄断企业的处罚,我们不奢求一次性严刑峻法、罚得垄断企业倾家荡产,但最起码应给垄断企业一些“痛感”,才会形成必要的“震慑力”。不然,如果垄断所得远远超过罚款,即便这次被罚款处罚了,下一次还会照样“垄断”。更何况,垄断处罚只需要有勇气与魄力,是完全可以一次到位的。

  欣喜于发改委反垄断“打老虎”的同时,一方面,希望反垄断“打老虎”成为一种常态,且力度再大点;另一方面,“反垄断”也应继续“扩容”,不能止于当下的“选择性打虎”。开弓就没有回头箭,反垄断的步子既然已经迈开,何妨“增力”与“扩容”,更好地维护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