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7月10日 星期三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如何审查涉烟案件证据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邹海莉

  

  认定某个事实需要证据,证据是为了说明事实的真相,但是证据只有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那么,作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查获涉烟案件时该如何审查涉烟案件证据呢?笔者浅谈几点意见和建议。

  

  证据审查的概念及意义

  

  证据审查是指行政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鉴别真伪,确定其能否作为定案根据的程序活动。对证据进行审查能找出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大小,以此来确定案件事实,确定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以及是否应当对当事人依法追究责任或者给予处罚。只有进行审查被认定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据才可以最终作为定案的依据。

  

  证据审查必须遵循的原则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证据审查也一样,在审查证据时也应当遵循原则。由于证据的审查包括对个别证据的审查判断和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因此在审查证据时首先必须遵循特性法则,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特点以及相关证据形成的环境条件,进行具体分析以鉴别其真实可靠性。其次,矛盾可能产生于同一证据之中,也可能产生于此证据与彼证据之间,矛盾的出现说明有虚假证据存在。因此必须遵循矛盾法则,进一步调查取证,分析研究,排除虚假证据,使矛盾得以解决。再者,为分析鉴别证据的真伪,还应遵循实践法则,通过实验、辨认和鉴定方法,对收集的证据进行真伪鉴别。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运用综合法则将案件中的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对比,这样才能以确实充分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结论。

  

  证据审查的有效方法

  

  对证据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目的是为了确定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因此我们对证据的审查可以从证据的固有属性入手,采取以下有效方法审查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一是采取整合认证法,对证据全面审查,具体分析。大多数案件中都存在不同类型的证据,如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等等,每一份证据的证明力不同,证明事物的程度也必然不同。因此在审查证据时应当整合各种证据,对证据内容的审查必须结合案情进行全面客观地审查,并进行具体的分析,不能笼统的进行高度概括,否则便不能正确审查证据,达不到审查证据客观、关联性的目的。

  二是采取资格确认法,审查证据的法律资格。审查证据时必须审查证据是否具有合法形式、客观真实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情况。首先应审查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的,收集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通过审查证据的来源,可以判断证据是否真实可信。其次应审查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否合法。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否合法直接影响证据能力,尽而影响其证明力。如果是没有执法资格的人收集的证据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三是审查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这主要包括审查收集证据的手段、过程等是否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尤其是审查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有没有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是采取对照分析法,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对于任何一个证据,如果只就其自身来审查,往往难以辨别其真伪和确认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因此证据审查时应当注意将某个证据与本案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针对不同证据的特征有针对性的从相互间的联系上进行审查,通过对照分析,这样就可以发现问题,辨别真伪。

  四是采取询问释疑法,对证据进行再确认。询问释疑法是指在审查证据时对某些重要问题尤其是有疑点的问题重新向有关人员询问,确保认定的准确。很多时候对当事人进行重新询问很有必要,特别是一些有疑点的案件,应尽可能地多次接触有关当事人,多次询问,都有利于对有疑点的证据进行进一步的辨明真伪,去伪存真。

  五是采取比较取舍法,对前后变化的证据进行取舍。对前后发生变化的证据,要审查分析原来的证据是否能得到其他证据印证,如能印证就能采信,否则,就不能采信。因此比较取舍法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通过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前后发生变化的同一证据进行对比分析,比较后才能更好地作出取舍。

  六是采取矛盾排除法,排除存在矛盾的证据。在案件处理时,现有证据间存在矛盾是很正常的,在案件证据存在矛盾的情况下,我们就可以通过矛盾排除法进行分析论证,去伪存真。通过对证据的内容是否与当事人陈述一致,是否与确定的案件事实一致进行分析,以此确定矛盾证据的可采信度,排除存在矛盾的证据,采信可靠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

  总之,证据审查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起着承接作用,是一种从感性上升到理性的活动,作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只有对证据进行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判断,明确各种证据的证明力,才能使证据起到应有的证明作用,才能保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得到更好地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