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承包人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驳回了发包人关于其不应当支付工程款的上诉请求。
案例:
某建设公司将一项建设工程的砌砖、支模、内外墙抹灰、地坪、屋面等施工工程包工给余某。余某按期施工,竣工后双方进行了工程费用结算,截至2007年5月16日建设公司尚欠余某人工款224650元。当日建设公司向余某出具224650元的欠条一张,此后建设公司向余某支付60000元。2009年4月16日余某起诉,请求判决建设公司支付人工款164650元及利息损失35218元。
法律解释:
一审法院认为,余某与建设公司之间的工程施工协议合法有效。余某按约完成了工作任务,建设公司应向余某支付人工费,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判决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余某支付工程款16465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宣判后,建设公司提起上诉,称因余某无施工资质,案涉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公司不应当向余某支付工程款。原判认定合同有效并判决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有误,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余某辩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即使施工合同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公司也应当支付工程款,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以上规定,余某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建设公司将一项建设工程的砌砖、支模、内外墙抹灰、地坪、屋面等施工工程发包给余某的行为无效。原审判决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有效的认定有误,应当予以纠正。
但《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工程竣工后已结算,并由建设公司向余某出具欠条,故余某要求建设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的主张,应予支持。建设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认为其不应当支付工程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判适用法律不当,但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像本案这种情况,工程欠款应当偿还,没有任何疑问。从事建设施工的企业经营者,应加强法律政策学习,对相关规定做到了然于胸,及时偿还欠款,维护市场之正常秩序。
(成法 青法 张俊 朱新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