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 宪
日前,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要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推进农业节水与农业水价的综合改革。
水价改革与调整势在必行。然而,现在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问题是,“水”是什么性质的产品?我认为,“水”的性质是基本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包括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等提供保障。
由于“水”是混合物品意义上的公共服务,因此,它是有价格的,但其价格构成和水平是受到规制的。从“水”的价格水平来说,尽管“水”是基本公共服务,但并不排除水价上调的可能。
需要讨论的,是已普遍作为水价组成部分的排水费或污水处理费的合理性。如有的城市,排水费以供水费的90%计,已是水价构成的重要部分。在1998年原国家计委和建设部提出的城市供水价格构成中,并不包括排水成本。在各城市政府成立水务局之初,其职能也不包括排水管理和水污染防治。此后,有些地方提出“一条龙管水”,排水管理和水污染防治成了水务局的职能。当然,排水管理和水污染防治是哪个政府部门的职能是一回事,居民支付的水价中是否应该包含以治污为主要目的的排水费是另一回事。笔者要指出的是,供水成本中的原水费已经包含了通过治污提高水质的成本,而调高原水费已成为调高水价的基本因素之一,那为什么还要高比例地征收排水费呢?我以为,作为基本公共服务的“水”的价格中,不应包含排水费。
国家发改委这次推进水价改革的一个重要意图,就是推进水价成本的公开化,在诸多资源价格改革中,将水价作为试点进行成本公开。在这个前提下,并考虑到“水”的基本公共服务性质,要明确各方的成本负担,如管网投资应由政府负担,不能转嫁到水价中;又如,行政性收费不能附加在水价中。同时,推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将有助于做到“水”这一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即规定每户居民按照最低价格用水的数量,超过部分则不适用这个价格。显然,最低价格是对低收入者的保护,而这正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执行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