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5月11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如何破解民营企业低水平竞争困局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韩烨森

  从目前民营经济发展来看,“内卷式”竞争绝不是良性的市场优胜劣汰,实质上是资源高度消耗的低水平重复博弈。这种不良现象的产生原因在于:当供需环境发生剧烈变化,而制度供给滞后于市场演化速度时,民营企业缺乏差异化竞争空间,自然会陷入同质化的存量竞争。具体而言,由于创新激励不足、企业倾向于通过压缩劳动力成本或打价格战维持短期生存,而非主动推动技术迭代或培育新生产动能,由此形成“向下的竞争”。这种竞争不仅会导致产业链中端大量企业因利润微薄而丧失研发动力,进而失去抗风险能力;更严重的是,它既造成经济层面的资源配置错配,又直接削弱市场规则的严肃性,更实质性地损害政策传导的效能。

  破解“内卷”困局的制度定力,首先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确立的公平竞争原则及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寻找答案:法治的根本任务,正是以制度性工具推动民营经济支持从临时性、差异化的“政策促进”,向长期性、普惠性的“法治促进”跃迁。通过将公平竞争审查真正法定化,可有效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类规定与做法,从源头上矫正公权力不当干预造成的竞争扭曲。唯有让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招标投标等方面均处于实质平等的法律地位,才能打破企业寻求行政庇护、依赖寻租竞争的幻觉,最终回归以效率与品质为核心的法治化竞争轨道。

  在破除旧有内卷动力之后,法治宜主动建构体系化的激励机制,由此引导民营经济开辟新的生产力。破解“内卷”困局的最优路径,在于推动企业从“成本导向”转向“价值导向”。为此,法律必须为企业创新提供稳定的心理预期与可靠的权利保障。在规则设计层面,需完善知识产权实质性保护机制,切实降低创新违约风险与维权成本,避免创新成果被“模仿式竞争”快速稀释。此外,法律应确立科技创新的容错与激励制度,通过财税支持、融资促进等规范性手段,引导社会资本从过剩产能领域流向未来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这种法治化引导机制,实质上赋予了民营企业向上探索的勇气,使其在追求技术突破时真正摆脱低端存量的零和博弈。

  法治路径要真正落地,依赖于市场与政府的深度协同与边界确立,共同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发展。必须强化法治手段,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推动监管模式更加公平。在此基础上,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涉企行政执法清单制度,为企业留出充分的试错空间。此外,法治保障不应单一停留在某一部法律,还要落实到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全生命周期保护上。通过刑商法与行政法的衔接,构建起对人身权、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的闭环防御体系。唯有将政府监管职能严格限定于法治轨道之内,才能真正激活民营经济的内生动力,将市场竞争中的负面能量转化为发展的法治红利,让中国式现代化在更坚实的制度基础上稳步推进。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