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婵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聚焦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明确提出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为新时代破产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执转破”程序,又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与转化程序,是指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没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有关权利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破产,从而使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环节的程序,是为解决“执行难”问题、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而建立的一项重要机制。自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执行转破产”程序的首次明确,到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执转破”程序的系统规定,再到2018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执转破”具体规则的细化,“执转破”程序框架基本成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保障债权、挽救企业、和谐共赢的多重价值功能,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执转破”拯救功能的具体体现
“执转破”程序将执行案件转化为破产案件,能有效融合执行的强制效率与破产的拯救出清功能,实现多方受益共赢。从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角度讲,“执转破” 有助于化解执行积案,使“僵尸企业”快速出清、有序退出,从而释放要素资源,减少社会资源浪费;从保障债权人利益角度讲,“执转破”通过推动执行不能案件进入破产程序,打破了执行中“先到先得”的局面,促进债权公平清偿;从困境企业角度讲,“执转破”能助力仍有价值的困境企业及时通过破产程序中的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等方式破解债务僵局,实现企业再生发展。其中,“执转破”对困境企业的拯救功能应格外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运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促进市场资源配置更加高效。实践中,“执转破”对于执行标的变现难、变现成本高,在主体存续基础上进行重整才能实现资源最佳配置及价值最大化的困境企业,其助力拯救的价值体现得尤为明显。
二、困境企业推动“执转破”拯救功能发挥的着力点
1.积极推进“执转破”程序的启动。对于经营或财务上遇到暂时危机但具有重整价值的困境企业来讲,开展拯救工作一定是越早越好。程序的拖延不仅会继续消耗企业的资源,也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由被执行企业或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才能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因此,有拯救意愿的困境企业是适格的程序启动人,可以尽早提出申请启动“执转破”程序。但要启动“执转破”还需满足一个实质性要件,即“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实践中,法院已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通常可作为重要证据证明企业资不抵债。但企业法人的资产往往复杂且分散,当作为被执行人时,其相关执行案件往往由不同法院管辖。因此,受理“执转破”申请的执行法院,需要经过资产债务情况的调查流程才能准确判断该企业是否已达到破产界限,可能使启动程序延长。因此,为尽早启动“执转破”,更了解自身资产债务情况的困境企业,应积极提供证据证明达到“资不抵债”的识别标准,并配合法院的材料收集、补齐或者补正等工作,降低因时间、程序拖延对企业再生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2.重视破产和解的双赢功能。实践中,被执行企业同意将符合执转破移送审查的案件比例十分有限,原因在于被执行企业心存顾虑。具备持续经营可能的债务人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会因债权人集中主张权利而陷入经营困境,在丧失融资能力的情况下,如果在重整程序中无法引入新的投资,困境企业最终将无法实现盘活重生。因此,在转入破产程序后,困境企业应充分重视破产重整及破产和解的互相补位和互相促进功能,在无法通过重整计划的情况下,尽可能通过破产和解方式使企业化解危机。实践中,一些通过破产清算转和解使困境企业得以挽救的案例,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经验。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执破融合典型案例((2019)鄂0602执1360号)载明,襄阳某生物科技公司因停业停产多年,无力兑付职工工资,该公司还对外欠有大量债务,系列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引发了激烈矛盾。经核查,该公司在多个法院均存在“终本案件”,公司明显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通过法院对债权人释法析理,债权人向该院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此后,法院依托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在分析研判资产处置、职工安置及招商引资等具体问题后,提出妥善解决方案。最终,破产企业与所有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通过破产和解全额实现了债权,企业通过破产和解得以“破冰重生”,并成功化解重大涉众型涉执矛盾。不仅实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双赢,也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部分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及破产重整期间,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信息披露不及时以及信息披露的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另外,一些小微企业具有高度的人合性,企业家既掌控企业所有权又掌握企业经营权,易造成两者法律人格高度混同,且企业经营者及其家庭成员通常要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经常出现企业债务与个人债务不易区分的情形,导致企业难以充分提供关于债务、资产等信息的准确数据。不透明的信息披露不仅影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降低了困境企业的市场信任度,可能导致“执转破”及破产重组过程受阻,增加司法成本,影响市场秩序稳定。因此,困境企业的管理层及从业人员一定要有规范披露信息的法律意识和操作能力,完整公开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重组计划等关键信息,使“执转破”的程序能顺利展开,其拯救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作用。
三、发挥“执转破”拯救功能的有益探索
“执转破”是引导企业“破”茧重生,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为助力市场主体再生,充分发挥“执转破”的拯救功能,应持续加强对“执转破”程序的有益探索。
1.完善“执转破”程序的启动模式。通过对现行法律的完善,进一步明确执转破程序启动的具体规定,允许特殊情况下执行法院针对“久执不结”的企业法人依据职权启动“执转破”,缓解具备破产条件却未能进入破产程序的被执行企业,长期陷于“终本—恢复—再终本—再恢复”的执行怪圈,给予企业重生机会。
2.加强债权人参与机制的构建。通过完善债权人会议制度提高债权人参与度,确保债权人在“执转破”程序中能够充分表达意见,参与决策。在强化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同时,也能提高破产企业的重整成功率。
3.强化破产案件审判人员业务水平提升。通过加强破产法官队伍建设、加大破产审判资源投入,提高审判人员综合评估危困企业挽救价值、精准选择与破产企业契合的破产挽救机制的能力。建立“回访跟踪”机制,助力企业解决通过和解或重整方案后须面临的和解方案或重整计划的执行、企业融资、信用修复等诸多难题。
“执转破”程序不仅保障了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也为“执行不能”的困境企业提供了法治化、市场化、有尊严的重生通道,维护了就业与社会稳定、优化了营商环境、激发了市场活力,是企业家应对经营危机时值得重视的制度工具。
(作者单位:四川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