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光莉
上诉权的行使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让当事人感受公平正义。行使上诉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存在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针对法律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权不仅能帮助法院纠正一审错误判决,维护当事人权益,还能通过司法自我纠错机制,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当事人陈述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伪造或篡改;法院在认定事实时,应当秉持客观、全面的原则,避免先入为主的主观判断。完整的案件事实应当涵盖时间、地点、人物等要件,完整还原案件过程,帮助法官准确地将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相结合,使裁判作出更加公正、合理的判决。
法官处理案件时应凭专业素养、法律知识和职业良知求真相。法官需要注意的是,案件事实与法律事实存在本质区别: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法律事实则是法官通过审查证据、适用法律规则所认定的事实。虽然法官力求作出真实公正的判决,但受证据充分性、可信度以及主观认知等因素的限制,判决结果并非绝对正确。为此,司法制度设置了上诉和复核程序,以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案件事实应是对案件状况的真实反映,而非仅追求程序上的公正。法官需审查案件各层面事实,结合职业道德、判案经验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从而降低上诉率,节约司法资源。裁判结果依赖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和案件事实的完整呈现。如果法官脱离事实进行裁判,裁判结果不仅会违背客观规律、难以获得民众认可,还会增加司法机关的工作量,降低公信力。
法院对抵销抗辩的认定具有绝对预决效力,影响判决结果,当事人不得再争议。我国司法解释通常赋予抵销抗辩认定这种类似既判力的效力,禁止重复争议与审理。当事人不满判决主文认定时,对具有绝对预决效力的事实认定同样具有上诉利益。建议立法明确规定,抵销抗辩的判断产生既判力,同时赋予当事人对其他具有绝对预决效力的事实认定提起上诉的权利,以此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涉及先决性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认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我国司法实践中,后诉法院经常直接采纳初审法院对此类事实的认定,其预决效力较高,对程序保障和事实认定准确性要求高。因此,认可当事人对具有相对预决效力的事实认定不服时的上诉利益,既合理又必要。案件间接事实与证据性质相似,辅助事实用于评价证据的证明力。相对于基本事实,这些事实次要,不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可能不会严肃争议。由于其证明效力较弱,当事人在后续诉讼中容易通过举证予以反驳,因此否定当事人对这类事实认定的上诉权利,并不会实质性影响程序保障。裁判生效后,当事人若对裁判理由中的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认定存在异议,可在其他诉讼程序中通过举证进行争议,尤其在自身权利受影响时。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