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渝杨
随着202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正式实施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国企混改”)向纵深推进,国企混改制度设计面临法治化转型的多维挑战。如何发挥新《公司法》的“工具”效能,为国企混改注入新的活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新《公司法》实施对于国企混改的“工具”意义
国企混改是指通过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改造与治理机制创新,推动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深度融合的制度性变革。其核心在于打破传统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的产权模式,以资本混合为纽带,通过战略投资者引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路径构建多元股东制衡的现代企业制度。
新一轮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抓手,肩负着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激发市场活力、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使命。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公司治理体系与股权结构设计的法律框架迎来重大调整,尤其是类别股制度的引入、股东权利配置的灵活性提升,为国企混改提供了新的制度空间。然而实践中,国有资本控制权流失、混改后非国有资本与国有资本利益取向差异显著等问题依然突出,亟需借助新《公司法》之东风,发挥其“工具”之效能,为国企混改注入新动能。
二、现实困境
(一)控制权维持与股权多元化的平衡困境
在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如何既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又避免国有资本控制权流失成为难题。国企混改需在保持国有资本主导地位的前提下优化股权结构,但实践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或“控制权之争”风险。新《公司法》虽允许类别股制度,但如何设计差异化表决权以平衡控制权仍需探索。
(二)治理结构协调与效果差异困境
混合所有制下,不同性质股东(国有、民营、外资)的利益诉求差异导致治理机制协调困难。同时,国企需平衡“公共性”与“营利性”,但部分企业因过度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责任,引发治理目标冲突。
(三)合规成本与经营效率的平衡困境
新《公司法》强调企业应承担起强化内控合规的义务,要求国企建立“三层防线”合规体系,但过度合规可能增加企业负担,限制风险性经营活动。例如,内控合规可能降低国企市场竞争力,尤其对竞争性领域国企而言,如何平衡安全与效率成为挑战。
(四)利益分配与激励机制不足困境
混改后非国有资本与国有资本利益取向差异显著。非国有股东风险偏好高,可能追求短期收益,与国企长期战略目标冲突;混合所有制下激励机制不足,员工持股等实践易因利益分配不公导致“负赢不负亏”现象,影响改革效果。
三、解决路径
(一)利用类别股制度构建“控制权分层”机制
国有企业控制权配置需实现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动态匹配。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创设的类别股制度,为差异化股权设计提供了法理基础。对于承担战略功能的公益类国企,可依据公共物品理论,通过金股制度设置象征性特殊管理股。该制度本质是国家作为特殊股东保留特定事项否决权,同时,行使否决权应当建立“目的限定+程序正义”双重约束机制:否决权行使严格限定于国家安全、公共福利等非经济目标,并通过独立第三方评估与说明义务履行程序,规避行政权对经营自主权的过度干预;对于竞争类国企,可以采用“AB股”模式(即设立不同表决权的股份类别)。具体来说,国家持有的B类股份拥有更多投票权,比如1股顶10票,这样即便引入大量外部投资者导致国有股份比例下降,国家仍能通过B类股掌握重大决策权。这种设计既能让国企通过增发A类普通股筹集资金,又能防止因股权稀释影响国家战略实施,本质上是通过投票权差异来平衡企业融资需求与公共利益保障。
(二)构建“党组织+董事会”协同治理框架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法理逻辑,体现为党组织作为特殊治理主体对“股东-董事-经理”传统代理链条的补充。构建“党委前置研究-董事会战略决策-经理层执行”的三级决策模型。党组织前置研究不应异化为替代决策,而应聚焦决策合规性与战略方向把控,防止企业过度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影响;建立混改专项委员会的联席会议机制,例如每季度召开一次“混改发展研讨会”,国有股东重点说明国家政策导向,民营股东提出市场需求建议,通过充分沟通找到利益共同点,既能保障国家战略实施,又能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分类构建差异化合规体系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要求国企要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可将国企分为公益类和商业类国企分而治之。公益类国企的合规体系,需在采购、定价等环节嵌入纪委监督节点,其法理基础是公共利益优于经营自主权的价值排序;商业类国企可推行“合规免责”清单,对经专业机构风险评估的创新业务免除管理人员合规责任。比如人工智能、新能源等创新项目,只要经专业机构评估风险可控,并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即使后续出现合规问题,只要流程合规就不追责。
(四)以员工持股与类别股制度激发活力
利用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类别股制度规定,对非国有股东发行优先股:约定每年的固定分红以满足短期收益需求,但限制其表决权(如不超过10%),防止干预长期战略;针对激励不足问题,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允许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可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实施“股权绑定+阶梯解锁”计划,允许核心技术员工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将员工持股与研发周期、成果转化率等长期指标挂钩。例如要求技术人员须完成3年研发任务方可解锁50%股权,剩余股权与企业专利转化率挂钩。
综上,新《公司法》的实施为国企混改提供了法治化工具与创新空间,利用好其“工具”作用,能够弥合公司法制度供给与国企改革需求间的张力,助推国企混改行稳致远。
(作者单位:中共四川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