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恋
文化事业、文化产业这两个概念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国外没有相应的概念。本文考察了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关系的演化历程,将其分为四个阶段:文化事业主导阶段、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分离阶段、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阶段、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融合发展阶段,并对各阶段的关系进行了述评。
一、文化事业主导阶段(1949年—1992年)
第一个阶段从1949年持续到1992年,这一时期文化事业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这个阶段又可以分为前、后两个小阶段:前一阶段为1949年至1984年。这个时期中国仅仅只有文化事业,而且在认识和实践上,文化事业是“唯意识形态论”的,跟产业无关。其主要原因应该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一段时期,一直把“以阶级斗争为纲”作为主要的政治任务,尽管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但文化要服从于政治的需要,依然在过去的轨道上惯性滑行。这个阶段可以称为“政治主导文化阶段”。
后一阶段为1985年至1992年。其间,中国推进改革开放的广度与深度不断拓展、深化,并到达文化领域。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概念,特别是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经济建设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核心,文化的经济属性开始显现,并日益受到重视,学术界开始研究文化的经济属性,并为文化产业发声。这个阶段可以称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阶段”。
在这个阶段,1985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首次把原来属于文化事业的文化艺术列入第三产业,这是文化产业从文化事业中分离出来的起点。1987年2月,国家出台了《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全面认可了文化事业单位经营活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这个文件出台以后,学术上零星出现了有关文化产业的讨论。最初是文化部政策研究室李军1987年的文章,他认为,“把作为第三产业一部分的文化艺术纳入与商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运行轨道,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完全是它自身的客观要求,是由它的商品性质决定的。”随后,高冠钢1988年也在论文中指出,“大众文化产业的运行机制及其经济行为与物质产业有许多相同之处,但是大众文化产业的经济行为的后果却与物质产业是不一样的,它既具有经济性质更具有文化性质。”“应该更多地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的角度,研究大众文化产业的运行机制和经济行为”。1989年,上海市社科院部门经济研究所黄辛猗立足于政府管理的需要,对文化生产进行了产业分类,指出了哪些可以直接管理,哪些可以间接管理。但他也无法跳出以文化事业为主导的窠臼。
1990年法兰克福学派提出的“文化工业”(culture industry)一词被引入中国,虽然这一概念带有浓厚的批判色彩,但文化产业得到学界更进一步的关注。不过,由于当时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关系尚不清楚,所以对二者的价值和地位的认识还不够明晰。1992年邓小平同志发表南巡讲话以后,文化部副部长高占祥在全国农村文化工作会议上把文化事业作为第三产业来定位,指出,“要进一步打破国包国办的格局,拓宽社会办文化的渠道,鼓励和欢迎乡镇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投资参与文化设施建设,兴办文化事业。”
总的来看,第一阶段的基本认识是,尽管提出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概念,文化生产的产业属性也开始受到重视,但文化事业还是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文化产业不过是依附于文化事业,并为文化事业服务的。
二、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分离阶段(1993年—2003年)
1992年邓小平发表南巡讲话,同年党的十四大召开,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因此,这个阶段可以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但这个阶段的相关研究还没有从上一个阶段的思路中解放出来,主要讨论的仍然是如何发展文化事业中的产业,实现“以文养文”,产业从属于事业的惯性思维还停留在人们的脑海里。比如,高长顺(1993年)虽然认为文化产品具有商品属性,但也是从发展文化事业的角度来谈的。其他学者如姜永生(1993)、张建勋(1994)、沈正年(1996)、赵兰英(1996)等差不多都持同样的理念。
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特别是2000年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文化产业”的概念,2002年十六大报告明确要求“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标志着“两区分”理论的确立。这期间及以后,有关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讨论骤然增多,研究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论文从1997年以前总计1389篇增加到2003年的4185篇(据CNKI“主题”检索),7年的成果是过去50年的两倍。从研究内容来看,文化产业成为研究重点,文化产业发展对策是研究核心。而从中国文化建设发展的历史逻辑看,文化产业是胎袭于文化事业的,要发展文化产业就首先必须破除体制弊端、创新发展机制、解放文化生产力,所以,当时大量讨论产业问题的论著,都以阐述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的关系为入手点,试图为文化改革的实践提供理论指导。概括起来说,这些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提出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两区分的概念,并开始研究二者的区别和联系。1997年花建对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出了“五个分离的原则”,即文化管理的政府职能和生产经营功能分离、宣传和经营分离、制播分离、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经营性国有资产分离、文化基础设施所有权与经营权和监督权分离。白志刚认为“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好像是雌雄异体的两棵果树,它们依托的都是文化的主干,根都扎在人民大众的土壤之中,它们叶花都美化自然——产生社会效益,可是一棵只开花不结果,另一棵却可结出利润之果,然而没有雄棵的传粉,也不可能有雌树的产出。”2000年胡惠林提出要“在构筑经济文化一体化的国民财富创造新体制中,构建中国的文化产业体系。”这与花、白的观点基本类似。
二是提出了三区分的概念。黄南珊、何念龙(1999)提出“产品的商品价值与市场价格基本相一致的文化生产单位可以而且应当产业化”“产品的商品价值与市场价格有的一致、有的高于市场价格的文化生产单位只能半产业化”“产品的商品价值高于市场价格的文化生产单位无力自负盈亏不能产业化”,这实质上从价值与价格关系的角度把文化产品分为了三类。而文化部政策法规司王能宪(2001)则直接把文化分为三类:公益性文化、准公益性文化、经营性文化,其中准公益性文化就是指不能自负盈亏的行业。其后,时旭辉(2001)提出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的区别,“只能看该单位或部门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在客观上能否以商品形式在市场上得到充分的经济补偿和完全的价值实现,从而满足该单位部门开展再生产活动的经济需要”,能够满足的就是产业,反之亦然。同时,他提出“已经实现商业化运作企业化改造的文化企业”继续产业化运作,“已经实现了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逐步由半产业半事业型向完全产业化转变,“还没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如果无力实现自负盈亏,还须保留其事业属性。
三是在极少数还在延续“政治主导文化阶段”观点的同时,出现了事业也是产业的论述。而来自经济领域的学者则认为事业也属于产业,“文化事业和文化企业都属于文化产业,因为产业并不是市场化的同义词,而是指既有投入又有产出的部门”“实际上文化部门是否市场化与它们是不是产业毫不相关,只要它们生产出文化产品,就证明了它们的产业性。”(李江帆,2003)。其他论著则主要研究事业、产业各自该怎么发展(张立新,2002;李亚丽,2002;刘胜玉,2003)。
总的来看,第二阶段由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文化产业”的概念正式出现在了党的文件中,无论是“两区分”,还是“三区分”,主流的观点还是把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视为两种不同的文化建设内容。
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阶段(2004年—2012年)
从党的十六大开始的“文化事业”“文化产业”两区分,一直是我国对二者关系的基本认识。党的十七大则把文化事业修饰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到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现代文化产业体系”的概念,“公益性文化事业”又被“公共文化服务”所取代。这个阶段可以称为“文化事业作为公共文化服务阶段”。其间,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关系的研究除了还有部分延续过去的观点,认为事业产业是主从关系(方宝璋,2005;陈晓赞,2007;张彩凤,2008)以外,学界的认识进一步深化。
一是认为二者是相互对立的矛盾关系。马中平(2005)认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既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又相互区别。文化产业是经济与文化融合的重要载体;文化事业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是文化建设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
二是认为二者只是形式上的差别,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杜学文(2006)指出,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事业性文化与以获取经济效益为主的产业性文化是相互包容、相互交叉、共存共生的。周正刚(2010)也指出,没有文化事业作基础,文化产业是振兴不起来的;没有事业培育起来的人才队伍,文化产业的发展就没有基础和后劲。同样,没有文化产业的物质和技术支撑,文化事业的发展也缺乏真正的实力和保障。
第三点是从过去讨论区别和联系进入到了讨论二者如何协调发展的问题。蒙一丁(2006)从资源配置的视角认为通过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计划配置的补充性作用和调控性作用,就能够实现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协调发展。或者认为,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要相互配合协调发展,形成合力(喻佑云、卢伶俐,2006)。
显然,第三个阶段相关研究更为深入,对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关系的认识更为辩证,理论视角也更为丰富。
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融合发展阶段(2013年—2022年)
其实,在第二个阶段和第三个阶段,类似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的观点就已经零星出现(李江帆、2003;周正刚、2010)。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开创了新的局面,尽管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二十大的报告中依然是“两区分”的概念,也有一些学者继续在讨论二者的关系(张秉福,2014;张霞英,2014;高书生,2015;胡志平,2015),但重点已经转移到了二者融合发展的层面上,特别是2018年3月,国家文化部和旅游局合并,组建了“文化和旅游部”以后,关于融合讨论就成为热点。这个阶段可以称为“文化建设新时代”。
综观这个阶段的成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讨论融合的原因和价值。魏鹏举(2017)指出,在新经济和新技术条件下,中国文化体制改革思路从分类推进逐步转向融合创新。数字互联网文化消费新势力迅猛崛起,文化创意与科技创新的融合催生了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数字创意产业。金融业与资本市场在新时期也把文化领域作为重要的战略性增长点来拓展。融合发展的战略格局在体制机制上得到支撑,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融通在实践与制度层面上都实现了重要突破。两者之间的相互渗透与转化可以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统筹发展。
二是讨论了融合发展的路径。李炎(2018)提出了通过“释放落后的文化治理的体制机制,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与文化产业的共容、协同与融合发展”“以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与文化产业的互动与融合”等路径。陈慰(2019)认为 “融合改革”的路径是“注重文化空间的新利用,文化资源的新组合,文化内涵的新挖掘,文化价值的新发现”。
三是讨论融合的本质。黄意武(2014)认为二者的融合并不是让文化事业走向盈利的道路,而是要让文化事业借鉴文化产业的市场策略;李凤亮(2015)则把融合的本质视为能不能推动文化与相关产业的转型、升级与创新,等等。
四是讨论了融合的方式方法。黄文学(2016)等认为要实现融合,就要将民生作为两者联系的纽带和共同目标、要紧紧抓住创新这一灵魂、不能忽略文化特色等。张海燕(2019)等系统性地提出了融合发展的基础、前提、内部支撑、客观要求、根本动力、外在动力,等等。
“文化建设新时代”阶段,虽然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区分依旧存在,但总的来说,人们更多地看到了二者融合的价值,这在实践层面上为国家文化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更加宽广的思路、更加广阔的空间。
结语
总的来看,7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经历了一系列艰难的探索。这一探索历程与我国特殊的国情相适应,也与各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如今,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是文化建设的一体两面。采用二分法,只是为了方便管理,保证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不出现偏差,但本质上二者都是对政府公共管理或人民群众精神需求的满足。在学术上,这些探索反映了学术研究逐渐映射现实、逼近真理的过程,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
(作者系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新闻传播研究所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