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洪毅
从2020年3月以来,检察机关主导的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改革开展已逾三年。在服务“六稳六保”、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背景下,合规不起诉作为一场以推动涉案企业经营“去犯罪化”、有效预防企业犯罪、促进企业治理现代化转型为宗旨的司法改革试验,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普遍支持,在稳定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司法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开拓了新路径。三年多来,全国检察机关的积极探索、创造性实践,取得较大成果。202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司法部、 财政部等七部委颁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2022年4月发布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涉案企业合规的建设、评估、审查、实施确定了基本框架,为从源头上治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预防企业犯罪,营造了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深层次的难题争议。其中,合规不起诉的具体适用即是一个典型问题。“拯救企业还是拯救企业家”之问俨然已经成合规改革试点中最为直接、尖锐的立场分水岭。类似问题出现的原因,究其根本而言,笔者认为还是在于作为舶来品的企业合规制度初始生成机理与我国涉案企业治理、企业犯罪预防之具体现实存在诸多不匹配所致。
一、 我国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适用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
202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指出,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其“直接目的是:防止不当办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更高的目标是:通过办好每一个案件,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规范化发展”。显然,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目的是为贯彻落实中央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精神要求,促进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法治探索。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已达5200余万户,在企业总量中占比高达95%,绝大多数属于民营企业,很多具有传统家庭经营色彩。根深蒂固的家族管理模式造成许多企业治理水平弱,也成为企业发展壮大、转型升级的关键卡点。从法治角度,企业合规作为一种涉案企业的激励机制,通过个案方式体现“严管”与“厚爱”,彰显法治的扬善功能,从一般预防角度促进企业规范化发展,弥补了既往法律事先事前治理的不足。尤其是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法》首次把个人信息保护作为企业合规法定义务之后,中小企业互联网转型的合规要求已经成为现实要求。《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两年,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纠纷、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实践大数据表明,中小企业尤其需要注意此项合规义务,避免因经营条件有限制约下的利益驱动,产生企业违规行为,导致企业涉案。
二、 我国中小企业“人企合一”特点决定了“双不起诉”的合理性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看,许多地方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采取了企业及企业家都不予起诉,且更注重对企业家不起诉的双不起诉处理方式,这也是合规改革引入我国本土后最显著的特点。而在合规制度最先提出的域外,却坚持“放过企业,严惩企业家”的理念,通过用对主要责任人的追责来替代对企业的刑罚,换取企业重生机会。合规整改的效果只是对企业从宽,对企业成员不能放过。因此,这种双不起诉处理方式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议,产生了企业合规改革到底是“拯救企业还是拯救企业家”这一尖锐问题。如果纵观世界范围内企业合规演变历史,可以清晰地发现,域外国家的企业合规采取单一起诉的方式与国外企业的资合型特点密切关联。我国采取双不起诉与我国现阶段绝大多数企业的人企合一特点紧密相联。即在我国现阶段,由于现代企业治理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企业具有人企合一性,企业家族性强,企业家与企业命运密切相联。一旦企业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坐牢,企业往往就不能正常经营,甚至于企业很难生存和发展。因此,挽救企业实际上必然要挽救企业家,否则就容易出现办一个企业家,垮掉一个企业的后果。所以,总体上看各地检察机关更注重对企业家的不起诉是符合我国目前绝大数企业治理的现状的,双不起诉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具有本土特色。
三、 涉案企业的合规不起诉不应仅仅局限于轻罪案件
刑法上通常以涉罪的企业成员应处3年以下还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企业轻罪重罪的划分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涉案企业不起诉典型案例中,大多数案件限定企业轻罪案件,但也有多个企业重罪的合规不起诉。不少学者认为,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企业合规不起诉不应该适用于企业重罪案件。但也有学者认为,合规不起诉作为一种激励所有企业制定和实施合规计划的法律机制,对重罪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出罪处理,有助于强化现阶段企业对企业合规的重视,加快促进企业规范化发展。笔者认为,前述两种观点前者强调了对企业犯罪结果责任的事后处罚传统,后者则注重防止企业未来类似犯罪的预防主义考量。但如果从刑事法整体注重预防的发展趋势看,考虑互联网时代变化多、变化快的时空特点,借鉴域外企业重罪合规不起诉的普遍做法,企业合规不起诉完全可以适用于企业重罪案件,这也是改革试点中多地检察机关因地制宜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处理的有效方式。但也应该有所限定,整体考虑刑事责任结果主义与预防主义的折衷,将企业重罪案件不起诉限定在一定范围。否则,企业合规不起诉全部局限于轻罪,通过推行企业合规制度,促进企业规范性发展这一高价值目标难以实现。因为,即使没有企业合规制度,现有刑事法的认罪认罚、酌定不起诉等制度资源也可以实现对涉案企业的不起诉。通过有限定的、可控且社会接受的企业重罪不起诉,有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因新的要素参入而获得突破,传统的刑事法理论因新的考量因素而不断发展。
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企业合规不起诉案例,可以发现作为实务部门的检察机关多从根本上拯救企业之目的出发,灵活务实地处理了我国涉案企业不起诉的问题,有些似乎突破了现有刑事法理论和原则。但实际上,放在法治社会建设、企业合规之本来目标、刑事法发展、国有与非国有企业二元体制的背景下观察,更多地从企业生存发展视角、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站位看待,当下检察机关的对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种种探索价值远远还未显现出来。
(作者系中共四川省委党校法学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