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
律师 赵爱华
公司法人必须经合法清算,注销登记,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生命终结。公司的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其财产,终结其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适用于《企业破产法》,是在公司难以偿还公司债务或明显丧失清偿能力时依法清理债务的行为。而非破产清算则由《公司法》规范,是公司的资产足以清偿债务,但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后进行的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在实践中,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常围绕公司应自行清算还是应强制清算展开争论,以下就公司自行清算所涉相关法律问题展开讨论。
一、公司自行清算及主要流程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法定解散事由包括:(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判决公司予以解散。除前述第(3)种公司解散情形无需清算外(因公司的合并和分立导致公司解散后,公司的权利义务将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承继,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偿还债务时仍有明确的对象),其余公司解散情形出现后,应及时进入公司清算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至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及《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自行清算的,主要流程包括:(1)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并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3)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5)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6)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7)制定清算报告并报股东会确认,等等。
二、关于成立清算组所涉法律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及《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并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成立清算组涉及如下问题:
第一,公司清算组设立时间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否则构成“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情形,债权人或公司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
第二,关于清算组组成人员问题。《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司法实践中,关于清算组是否必须由全体股东组成存在争议。部分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只能为股东,甚至必须为全部股东,但是部分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可以为部分股东和其他非股东自然人。202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司法修订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这一变化对小股东而言是重大利好,可谓解除了小股东身上的枷锁。
第三,关于清算组设立的股东会表决问题。《公司法》第四十三条仅针对公司解散的决议,规定股东会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并未规定清算组成立事项的股东会表决通过比例。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公司各股东需就清算组成立及清算组成员选任达成一致意见;但也有法院认为,公司成立清算组并不是公司法所规定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情形,成立清算组、制定清算工作规程等程序性事务的决议适用普通表决即可,即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
三、关于通知、公告债权人所涉法律问题
首先,关于通知或公告的期限问题。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及《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相关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依法公告,公告期为45日。
其次,关于通知的方式问题。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可通过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通知内容包括债权申报的期限、地点、方法和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等。
最后,关于公告方式问题。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应依法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公告期为45日。
四、关于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所涉法律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清算组应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司法实践中,若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时未开展资产评估或者未留存相关资料的,可能存在无法证明其以公允价值处置公司财产的可能,进而被法院认定为违法清算损害股东利益。为避免争议,清算组可聘请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公司财产清理工作,并留存相关评估报告、过程性资料等,以证明清算组已在实际履职并尽职履职。
五、关于清算报告所涉法律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自行清算结束后,清算报告需报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确认。根据《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2年版)》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报告需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如清算报告未获得相关表决权股东同意,将难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关于自行清算转强制清算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之规定,在公司自行清算中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或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第一种情形较为明确且易于证明,不容易产生争议,但第(2)、(3)种情形则在实践中常形成重大争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第106号“(2019)沪清终1号”认定,如多数股东因故意损害公司权益对公司负有巨额债务且拒不清偿的,如果由多数股东主导对公司进行自行清算,将与清算事务发生直接的利益冲突,使清算程序存在故意拖延或者违法清算的现实可能性,其他股东基于上述理由申请对公司实行强制清算,而多数股东不能提出足以确保依法及时自行清算的有效措施或者提供有效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该案例考量是否进行强制清算的因素包括三个:第一,多数股东与清算事务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和严重的利益冲突;第二,相关利益冲突是否具有导致故意拖延或者违法清算的现实可能性;第三,多数股东是否提出足以确保依法及时清算的有效措施,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上述参考案例明确了“多数股东与公司清算事务存在利益冲突情形下强制清算启动的条件”,但在实践中,如何认定自行清算程序中存在“故意拖延”或“违法清算”仍然存在争论,人民法院需结合具体个案证据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