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26日 星期三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中国虚拟货币交易法律风险及对策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田依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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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拟货币这一概念已经存在14年,各个国家对待虚拟货币的态度不尽相同。其中,中国对于虚拟货币一直保持着禁止其合法化的政策导向。然而虚拟货币还是不可避免的对我国总体安全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在虚拟货币迅速发展的十年间,伴随着比虚拟货币交易范围的扩大化,涉及的领域逐渐变多,影响力以及风险指数都在逐年上升。同时,我国现有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规制并不够健全完善,由此得出本文的研究目的:分析中国虚拟货币法律风险以及对相应风险的对策。

  一、中国虚拟货币交易现存法律风险以及产生原因

  (一)我国总体金融安全

  1.虚拟货币交易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

  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因素有两大类,其中外在影响因素可以分为该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外来游资的冲击。虚拟货币交易则是外来游资冲击中的一种,并且是影响较大的一种,这取决于它自身的特性:虚拟货币的典型代表——比特币,是一种建立在区块链技术之上的虚拟货币,由于区块链采用p2p形式,不通过中央金融机构发行、维护虚拟货币交易,使得在保证比特币交易具有安全私密特性的同时,却没有统一的中心对每个账户进行监管。这就导致了比特币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机构的审查带来大量的外来游资,外来游资为外资的审查和监管产生巨大的不确定性,对国家整体金融安全产生了巨大的威胁。

  2.虚拟货币交易对构建金融安全区的影响

  金融安全区的意义在于在某一时间,某一地域范围内没有出现金融危机也并没有导致了该地区金融经济的大面积崩溃紊乱。基于虚拟货币的私密性和去中心化导致的不确定性,其次由于比特币“挖矿”所需要的计算机更迭换代以追求挖矿速度,对挖矿场地、挖矿使用的电费等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再加上每个用户的数据并不能统一存储,只能分别存在于作为节点的用户电脑中,一旦丢失数据,用户所拥有的比特币将尽数消失。这些因素都不利于金融安全区的建设和维护。

  (二)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

  1.改变货币政策方式

  货币政策也就是所谓的金融政策,本质上是指中央银行为了实现一定的金融目的而采用的众多管理和调整措施,其中调节金融总需求货币政策的四重工具为法律规定准备金率,公开市场业务和贴现政策、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如下:常规工具(1)存款准备金制度(2)再贴现政策(3)公开市场业务。而目前有了比特币的加入,必然会导致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整、改变,甚至有可能涉及到无法使用货币政策调整的部分。例如(1)针对控制货币发行这一管控措施来说,对于虚拟货币管理则极其不适合,因为虚拟币(例如比特币)算法当中自我规定了货币的发行总量,央行规定的货币发行控制手段并不能够有效地干预虚拟币自身的体系。(2)而推行公开市场业务似乎也无法对虚拟货币市场产生直接的限制,公开市场业务中包含着央行对于基础货币的吞吐,而且因为虚拟币的特性,央行也不能成为其背书。(3)直接信用管制也不能很好地契合炒币的特性。相对应的,如果国家没有办法通过变更政策,或者提出新的监管方案,因虚拟货币导致政策失信率提高,当受众者不停增多时,这将极其危险。

  2.加大商业银行竞争压力

  当发现一个完全点对点,不需要中间人进行交易和监管的方式是,对于国家现有货币和商业银行的依赖将会大大降低,这可以算得上是打破了国家对于货币市场长期以来的垄断,从金本位制度时期便开始由国家掌握的发行权,由国家许可的使用流通权,将会因为区块链、炒币等新方式的产生,让这种"权威"分散到每一个人的手中,任何人都可以获得公钥、私钥、地址。

  其次,由于炒币容易被利用成为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特殊手段,给国内商业银行监管的压力将会大大提升,例如需要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能力评估自身使用区块链技术的水平,风险管控水平,能否保障消费者权益,更要监管炒币所得资金不能够汇入银行账户。这些应运而生的监管和风控需求,对整个国内商业银行体系也是不小的压力。

  最后,根据上述所提及的炒币对整个商业银行系统的压力,则势必会造成行业内部之间的竞争,在评估能力方面、风险管控水平方面的竞争。

  (三)扰乱外汇管理以及外商投资管理的秩序

  1.目前的外商投资管理情况

  目前我国已经颁发有关外商投资的中央法律法规共三条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失效];行政法规共44条;司法解释6篇;部门规章1269篇[援引自北大法宝网站法律法规栏]。除此之外还有党内法规、团体规定、行业规定、上海外商投资环境白皮书八篇。虽然在篇数上可以看出国家对外商管理的重视,但是白皮书当中关于金融安全的法律法规也仅仅只有一篇《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无论是从官方或是学者的解读中都可以看出《外商投资审查制度》(即《负面清单》)侧重于促进外商投资普遍化,但是对外商投资的监管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其中安全审查范围不足、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都急需解决。

  2.虚拟货币交易对外汇管理以及外商投资管理的影响

  根据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特性,在p2p模式之下,没有统一的中央发行机构,意味着如果外汇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形式进行交易,作为兑换外汇的工具,则会轻易地流入国内市场而没有被实时的监管。在《违反外汇管理处罚》中可以明确地看到关于套汇和逃汇的规则中和炒币特性相关的部分,例如第一条第二款中对于几种驻外、中外合资的企业和机构通过短期入境个人支付费用,没有经过国家的外汇监管。第四条第一款中存在的境内机构私自保存、使用、寄存在境外的收入的外汇。这些都体现出炒币对于扰乱我国外汇市场的可能性巨大,风险巨大。

  (四)通过虚拟货币进行犯罪

  1.经济骗局

  以区块链的幌子来制造空气货币形成典型的庞氏骗局,而虚拟币等虚拟货币的特性让此类型炒币变得更加难以区分是否是骗局,因为去中心化,对称加密,参与者很难辨别这是骗局还是真实的有价值的虚拟币交易圈,同时根据炒币的性质,利用炒币者趋利避害的特性和共性进行“金字塔骗局”(例如选中100个人,告诉一半的人该币会涨,一半的人该币会跌,再从最后正确的这一半中继续重复上一个步骤,直到最后一批“幸存者”已经完全相信这个每次都向他提供“真实信息”的人)。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通过比特币进行传销诈骗、利用比特币进行洗钱、比特币网络钓鱼、针对矿机的诈骗、通过比特币交易平台和软件的诈骗,甚至于利用比特币进行非法集资。下图为中国司法案例网站中关于涉及虚拟货币的司法案例统计:

  2.不可追溯性为犯罪提供便捷

  根据虚拟币和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点对点交易的特性,没有任何一机构为它承担风险,在灵活多变的基础之上,带来的则是犯罪的不可追溯性,走私毒品和跨国经济犯罪是根据虚拟币特性的最常见的犯罪类型,除此之外因为“挖矿”的需求巨大,非法入侵操控他人计算机进行挖矿、很多所谓的“走路能赚钱”“看书能赚钱”“刷视频能赚钱”的APP,其实本质上也是一种需要发展下线来提升其价值的虚拟货币,只有新人的不断加入才可以满足提现的要求,而这种提现的比例往往是大量的虚拟货币兑换不到一元人民币。同时炒币的不可追溯性则为洗钱、传销等活动提供了便利,特别是在跨国案例中较为常见。

  (五)政治安全

  从“布雷顿森林体系”构建之后,美元被设定为与黄金价值等同,并且确立了以美元为中心的固定汇率制。在这样的世界趋势之下,美元的增值和贬值与每个国家息息相关,而不少的国家因为国家自身经济状况,不得不依赖于设定美元作为自己的法定货币,这样也就意味着将自己国家的命运完全交予美元。所以,在萨尔瓦多以举国之力炒比特币,巴拿马等第三世界国家准备采取同样措施的时候,我们更应该认识到,这些国家其实是想通过比特币来摆脱美元作为主权货币对整个国家的影响,但相反的,如果这些第三世界国家未能成功将货币主权通过比特币置换会自己手中,这将使他们处于钱权两空的境地。由此看来,货币安全影响政治安全这一点,在视图用炒币争夺主权的国家中尤其明显,炒币的不确定性也会造成政治的动荡。

  (六)侵犯公民财产权益

  由虚拟货币衍生而出的炒币市场在近年来受到广大民众的追捧,但是普通民众并不具备深入研究、区分比特币交易市场和交易平台的条件和精力,同时虚拟货币市场几乎每日都会加入新的币种,这也是普通投资者无法分辨的原因。其次由于区块链技术特性以及虚拟货币交易性质,在国家还未出台相关政策具体规制虚拟货币交易流程中容易产生纰漏的环节时,再加上普通公民对虚拟货币的警惕心不高,不清楚其并不被法律承认,通过虚拟货币诈骗、非法融资、传销等行为将大范围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二、中国虚拟货币法律风险相应对策

  (一)通过立法手段保障国家整体金融安全

  1.对虚拟货币等外来游资进行立法监管

  对于虚拟货币类型的外来游资,属于对外资审查的一片灰色地带。利用反向思维和数学上的互补原则,当我国政策能够尽可能具体地监管到除虚拟货币类外来游资以外的外资变动,那么实际上也就具体地监管了虚拟货币类型的外来游资。同时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对需要大量外资投入的企业进行定的筛查和管控。

  2.制定相关网络安全层面法律以规制挖矿行为

  归根结底,虚拟货币建立在区块链技术之上,其对于网络的依赖程度非常高。如果能够通过网络监控非法虚货币“挖矿”行为,对其进行及时的干预;监测投入大量资金维护某一特定系统以提升挖矿速度的行为,来达到管控虚拟货币数量,从根源打击虚拟货币的作用。

  (二)通过调整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

  1.调整货币政策以扩大监管范围

  上述对于虚拟货币对我国金融秩序的影响中分析到,目前我国的货币政策尚且无法如管控法定货币发行一般,管控到虚拟货币的发布。为了完善这一缺陷,需要调整货币政策以期扩大监管范围,将虚拟货币作为法定货币之外的特殊币种,介入其发布。

  2.调整货币政策优化法定货币地位优势

  商业银行需要坚定维护国家法定货币的绝对权威,通过调整货币政策,凸显出法定货币的优势以及合法地位,不断向民众深化,我国法定货币优于充满不确定因素的虚拟货币的概念,从而达到有效排斥虚拟货币对于法定货币垄断地位的干扰。

  (三)加快出台公、私法相关规定以监管犯罪

  对于上述存在的盗窃虚拟货币,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诈骗、非法集资、传销的犯罪,应该尽快对于虚拟货币是否能够判定为公民合法财产而进行保护、对于通过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的数额进行规定,打击通过虚拟货币产生的“庞氏骗局”进行传销的行为。也应该对于利用虚拟货币属性进行毒品交易以及跨国犯罪行为作出法律上的要件规定,是否需要在量刑上给予虚拟货币特殊的考虑等,以监管刑事犯罪问题。

  (四)规制公民接触虚拟货币方式

  1.管制虚拟货币交易平台

  目前市面上的币种层出不穷,交易网站数量也随之增多,通过完善立法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资质、所售币种等进行审查,提前杜绝因不规范造成的通过比特币进行洗钱,违法输入外汇等犯罪。同时新建规定交易网站创办所需条件,比照日本政府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提供牌照,我国政府可以对虚拟货币平台提出相反效果的“牌照”、提高条件等级等,进一步约束虚拟币交易网站的数量,规范交易平台质量,并逐步使其因政策的严厉性主动放弃中国市场,退出中国市场,从根本上防止犯罪活动通过交易平台大量进行。

  2.从区块链交易的科技层面进行立法规制

  (1)智能合约存在于当制造方准备生产一种新型虚拟货币时,需要吸引大量的炒币者投资但是该新型虚拟货币尚不存在时,与第三方平台签订的智能合约,向炒币者写“欠条”陈诺。而智能合约并不具备一般合同需要的条件,例如生效条件,成立条件等,因为智能合约仅是一种算法,当满足条件时合约会自动执行,虽然智能合约具有不可篡改性,安全性,但是如果不能监管第三方平台,以及合约的程序保证无瑕疵,则会造成巨大漏洞。所以建议国家对智能合约以及第三方平台进行立法层面的监管,完善第三方平台审查制度,监控登记智能合约。

  (2)建立监管沙盒制度,将试错成本降低。通过政府给予某些运营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公司、企业合适的特权,允许其在可管控的范围内尝试运营有关虚拟货币的新兴产品和新兴的内部监管方式。

  3.加强对虚拟货币风险和影响的宣传教育

  普及虚拟货币交易风险,防止普通民众盲从盲信。盲从盲信是庞氏骗局的根本原因,如果普通炒币者只是根据他人描述某一种币价值高,未来涨幅大,则盲目进入该骗局,如果在骗局发展前期,炒币者或许还可以及时抽身,赚取由后续炒币者投入资金带来的差额,如果不幸成为后期进入的炒币者,不但无法得到利息,更需要承担该币种撤市造成本金流失的风险。

  同时也要呼吁普通民众关注虚拟货币监管政策动态,关注国家政策导向。防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不法炒币平台欺骗,同时也要学习了解比特币交易的流程和细节,甚至需要了解比特币背后的原理,防止因为自身的不了解上当受骗。

  另外需要民众自身具有防范意识。从低价购买游戏虚拟代币背后却面临着协助违法洗钱罪名的事件可以看出,虚拟币本身的性质使它自身非常容易被包装,最浅显易懂的规避比特币交易违法的方法就是,不能轻易购买远远低于市场价的虚拟货币,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占小便宜,不被违法行为的炒币包装蒙蔽,保护好自己的财产。(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20级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