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0日 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论影视作品翻译权及字幕组翻译作品的权利保护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曾跃莹 英国曼彻斯特大学

  一、网络字幕制作与字幕组

  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为外国影视作品大量流入中国市场提供了土壤。中国的观众也越来越习惯于在网络看到配有中文字幕的外国影视作品,无论是日剧、韩剧、英剧或者外国电影,都有自己的受众。字幕,是指以文字形式显示电视、电影、舞台作品里面的对话等非影像内容,也泛指影视作品后期加工的文字。本文仅讨论出现在外国影视作品中,经翻译而来的中文字幕。这些字幕的制作者往往投入巨大的时间精力,据悉,字幕组在制作字幕的工作中,需要经过压制、分配、翻译、矫正、制作时间轴等一系列繁琐的流程。一部时长20分钟左右的剧集,字幕的汉化需要至少5至6小时。

  这些中文字幕,往往离不开一个群体的艰苦努力——字幕组。字幕组可定义为,外国影视作品的字幕从英语、韩语、日语等外语语言,翻译成简体或繁体中文字幕的民间自发形成的个人团体组织。首先,从字面意思理解,字幕组一般包括两人及以上,较为资深的字幕组规模较大,著名的包括为韩剧配中文字幕的字幕组“凤凰字幕组”。其次,它们往往不以营利为目的,是自发形成的组织,目的是为了传播外国影视作品。在美国,字幕组又被称为“fansub groups”1,是一群fans(粉丝)为了自己喜爱的外国影视作品而在网络上根据兴趣爱好组成的一个翻译组织。

  二、字幕组的法律困境

  (一)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二位一体”

  1、字幕组的侵权行为

  我国同样在《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因此,被字幕组翻译的影视作品只要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作品,也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网络字幕组对影视作品的自行译制行为无疑扰乱了影视作品的正常使用,对影片的正常使用以及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影响。

  2、字幕组作为“被侵权人”

  字幕组在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的同时,同样也承担着被侵权者的双重伤害。由于自己的翻译行为没有取得合法身份而导致无法对自己的智力成果进行维权、加以保护。盗版商也正看中了此番困境,盗用优质的字幕资源,刻碟后廉价出售,成本无本万利,最后的字幕组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却只能做一群沉默的羔羊。

  (二)造成法律困境的原因

  司法与实际相结合下的监管困难。从实际情况上说,由于字幕组的组织较为松散,且存在于互联网之中,由于可用虚拟网名等手段,监管部门往往难以确定责任主体,既而无法有效实施对策进行维权。且互联网的产生本就是为了使其普及于公众之中,下载受著作权保护的影视作品的方式有很多种,监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去查封时往往会遇到诸多现实问题。2而且,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的统计上及证据搜集上面临着较大困难。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复制并分享未被授权的版权作品非常容易,他们以近乎为零的成本免费下载,且复制品的再复制不存在失真和误差的出现,因而很难统计出一份被放置在网上供他人免费下载的作品究竟通过哪些渠道被下载分享了多少次,进而对侵权损害的统计造成了较大的阻碍。同时,监管部门在追责时常常会面临证据不足的问题,无论监管部门是否正在严厉查封,违法行为人均可以随时随地立即关闭网站,这便阻碍了监管部门的取证工作。

  (三)立法体系不完善,惩治力度不够大

  1、现有的归责原则不利于权利人维权

  由在侵权法领域中,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一般的侵权行为都是使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作为原告的版权方举证证明字幕组的翻译行为存在过错,即存在主观故意,并且这种过错足以导致最后的经济利益损失。虽然大多数字幕组都宣称是“义工劳动”,收入不抵支出,但也不免有打着幌子盈利的,如果原告版权所有人能在找到其上传的字幕文件的同时,附带有经济利益的追求举措,此时字幕组成立侵权事实,需要追究责任。这要求版权方搜集证据证明字幕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这种归责原则对版权人的举证责任要求往往很高,使其经常因举证不能而输掉官司,无形中助长了字幕侵权人的嚣张气焰。

  2、划分侵权行为程度的标准不明确

  对于翻译权的确定,我国《著作权法》仅仅只是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翻译权,但没有明确其内涵和外延。不同人翻译的成果也会存在着明显的差别。此外,若字幕制作过程中,制作者加入自己喜欢的表达和元素,翻译的作品则属于翻译上的“译写”,必然带有一定的演绎色彩。法律应该怎样去认定他们是否侵权以及侵权严重程度呢?它们受到的法律保护又是否应该是同等的呢?均无法得到确定的结论。

  3、惩治力度不够大

  我国一般通过主管部门下令整改的方式,例如:关闭论坛停业整治、停止译制等。这些措施仅针对侵权者,无助于帮助社会公众培养知识产权意识,从源头杜绝。相比之下,国外实践表现出的对网络字幕组私自下载影视作品并翻译、上传网络等一系列非法侵权行为的严厉惩治态度,达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例如,据报道,从2016年日本开始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日本京都府网络犯罪对策科及伏见署逮捕过数名(位于日本的)来自中国字幕组成员并提起公诉。如此的惩罚力度,即使追究个人责任,也能充分达到威慑效果。

  三、加强对相关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保护的措施

  (一)通过有合法授权的视频网站取得影视作品的翻译授权

  目前已有许多视频网站通过合法途径买入版权,引进海外的综艺及电视剧。例如:土豆网曾和日本东京电视台签署协议,合法取得了播放权,并从2011年12月1日开始同步播放东京电视台播放的动画节目。在2014年10月釜山电影节开幕后,爱奇艺也与韩国乐天公司、FineCut公司确定合作,买下近百部韩国影片的独家版权。3此种措施在排除其翻译行为违法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著作权,避免陷入侵权纠纷,并可以利用法律对自己的智力成果进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他人的非法利用和侵犯。

  (二)建立专门的字幕组管理机制

  由于字幕组都是松散的组织,侵权责任的承担最后也只能落到上传翻译内容的个人。4因此,可建立一个专门的管理机制,来对网络字幕组进行统一管理。5这样专门的管理机构可以统一获取外文影视作品著作权许可,并支付著作权人相关费用,也可以合理代管因其管理范围内的字幕组侵犯翻译权或其他著作权而引起的纠纷,可以有效排除风险。如此一来,不仅可以避免因侵权行为带来的负面效应,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内外优秀影视作品的传播,符合著作法“鼓励创作”以及“保护版权”的两大核心思想。

  (三)行政层面上完善对网络盗版行为的法律监管制度

  监管部门需要明确打击网络犯罪的具体监管部门的责任主体和职权范围与职责。这主要是针对如今大多数字幕组网站采用的“避风港”原则,6监管部门要做到对证据的保护与完善,这是一个长期的工作过程,需要监察人员对网络的持续性潜伏观察与证据搜集。因此,应该明确一个专门统一监督管理字幕组的网络犯罪部门科室,日本便有京都府网络犯罪对策科及伏见署这样的监管部门。行政机构可以借助其快速灵活的反应机制,例如限制侵权作品的流通,撤销侵权作品流通平台的行政许可等方式,以实现将对著作权人的损失在短时间内降低到最小。

  (四)明确侵权责任标准和范围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首先,应明确侵权责任,在法律条款中明确规定字幕组需对使用字幕文件的盗版商的造成的危害承担帮助侵权责任,以法律手段严厉惩处商业化字幕组与盗版商的勾结行为。

  其次,应改变归责原则。目前此项侵权行为属于过错原则,并不利于保护字幕著作权。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可以有效改变现状。此种归责原则下,版权所有者只需证明字幕组将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进行字幕翻译,并将视频和字幕上传至网络供不特定公众、无限次下载即可。在这种原则的适用架构下,可以减少了维权成本和难度。

  再次,应明确侵权责任界限,加大惩治力度。通过国外实践,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或可对侵权人或潜在侵权人形成有效威慑。而就侵权责任界限包括字幕翻译侵权具体的衡量标准而言,尽管目前法律暂无明确规定,但可以积极通过个案、以及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对网络字幕翻译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构成犯罪加以说明。

  总之,法律应该加强监管力度与强度,增大其处罚力度,断绝网络字幕组冒着违法风险为不良广告商传播违法违禁物品的可能性,还网络空间一片祥和与安宁。

  1 薛文广.外文影视字幕翻译组侵权问题研究[J].网络法律评论,2011年第1期,第187页.

  2王虹桥.影视字幕组适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探析[J].传播与版权,2015第5期,第183页.

  3王晓易.爱奇艺釜山电影节签约乐天、FineCut斩获百部韩国电影独家版权.http://news.163.com/14/1009/11/A8424G8300014SEH.html.浏览日期:2018-4-25.

  4游云庭.如何看待国外电视节目的字幕组翻译的版权问题.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0001560.浏览日期:2018-4-25.

  5王冰.影视字幕组法律问题探析[J].法制博览,2012年第6期,第37页.

  6杨骥.影视字幕组翻译的版权困境及其应对[J].商,2016年第13期,第2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