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7月08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理财产品变投资”,银行岂能当甩手掌柜?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王恩亮 公职人员

  明明是在银行买的“理财产品”,怎么就变成“投资”了呢?说起自己的120万元要不回,84岁的吴老先生哭了。(6月27日《华商报》)

  从吴老先生的遭遇来看,他是光大银行西安分行的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2014年年初,吴老先生的理财产品到期,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该行工作人员黄某又向他推介另一理财产品,才令其120万元打了水漂。事实上,黄某推介的这一理财产品,根本就不是理财产品,而是经其转手作为投资产品,投给了远在湖北省十堰市的一个太极湖项目。后来囿于该项目涉及违建,才导致投资人的钱都拿不回来。

  需要指出的是,面对吴老先生的一次次追款,黄某既不见面也不接电话,涉事银行更是不给解决办法。直到媒体找到涉事银行,才于日前给出回复。令人心寒的是,涉事银行的回复,除了承认黄某是自己的员工,反以该产品在银行既未备案也没有销售渠道为由,非但把自己撇得一干二净,还将这一投资说成是客户的个人行为。大有“客户不长眼,能怪谁”的味道。

  就算银行员工在工作中私自办理不合规产品,银行真的就能撇得一干二净?在笔者看来,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首先,以吴老先生为例,他是在银行营业厅,并由银行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这一“理财产品”,这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银行的行为。毕竟,不管银行工作人员是否欺骗吴老先生,一则其是银行在指定场所派出的工作人员,二则其又无疑是代表银行办理业务。在这样的背景下,犹如存款人到银行窗口存款,一旦被银行柜员私吞了,还能怪储户不长眼睛?如果这事都能讲得通,哪里还能找到储蓄安全?

  其次,从法律上讲,黄某私下做出这一欺骗行为,倘若构成犯罪也只能由他承担刑事责任,但并不代表银行不承担民事责任。还是以吴老先生为例,他是在不知情中,被黄某把“理财产品”调包为投资产品。如此一来,从黄某来说,已构成不折不扣的违规操作,从银行来说,也是绝不允许的违规行为。既然这一违规绝对不被允许,但黄某却做了,那么银行就一定存在监管漏洞,就需承担因这一过错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毕竟银行这一监管漏洞不带任何推责条件,没做好就是没做好,有过错就是有过错。因此它与导致吴老先生经济受损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注定银行当不成甩手掌柜。

  总之,类似于吴老先生这般遭遇,在国内已经发生不止一次。如果涉事银行不真心协调解决,就没必要再看他们的脸色,走法律程序好了。这样一来,就算黄某不见面,也逃不过法网;就算银行再甩锅,也不是由其说了算。相信法律、相信公道,不会有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