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继辉 评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提请27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为弘扬尊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充分考虑我国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快,工薪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等实际情况,有人建议赡养老人支出予以税前扣除,此次公开的草案二审稿中采纳了这一建议。(8月28日《南方都市报》)
善始必须善终。近年来,我国对老年人的关爱力度空前提高,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高度,确保了“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养老政策的贯彻执行。可以说,我国的老年人是幸运无比的,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让他们充分享受到了“夕阳红”的无限美好。但,欲壑难填。部分老年人及其子女得寸进尺地希望国家大包大揽,将老年人养老的衣食住行“一条龙”需求予以兜底解决。
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生产力水平较低、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均纯收入不高的现状涛声依旧,我国有几千万贫困人口需要脱贫“摘帽”或需要“扶上马,送一程”。因此,国家没有雄厚的财力、物力全部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子女必须切实履行好赡养义务和责任。
客观地讲,子女养老也有“泥菩萨过海,自身难保”的“难言之隐”。毋庸置疑,医疗、教育和住房新的“三座大山”仍然压得人们喘不过气来。子女赡养父母缺斤短两、力不从心,不是因为子女不孝顺,而是子女有时真的是自身难保。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因此,赡养父母,子女有时真的是爱莫能助。赡养老人支出予以税前扣除,相当于国家分担了一部分养老责任,对于捉襟见肘的子女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让子女如释重负。此举意在鼓励子女赡养老人,赡养老人支出予以税前扣除,等于将交税的一部分用来赡养父母,既履行了赡养义务,又不违背税收政策,何乐而不为呢?所以,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必将得到纳税人的热烈拥护,有利于整个社会弘扬中华民族孝老敬老的传统美德。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落实是关键。但,相比于落实政策而言,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更显重要。众所周知,赡养费税前扣除,存在许多难以操作的瓶颈。比如:赡养费支出的上限是多少?如何认定赡养费的实际支出金额?如何避免父母与子女打和牌欺骗国家?这些问题都必须精准解决,否则,赡养问题不仅没解决好,而国家税源却又损失惨重,得不偿失,就与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了。兼听则明,偏听则暗。为此,要加重父母的话语权。税前扣除赡养费的金额,不能只由子女单方说了算,还必须征求其父母的意见,也要同街坊领居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才能综合认定。另外,一旦发现纳税人弄虚作假,存在借赡养之名行偷漏税之实,则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绝不手软,绝不姑息,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