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杨爽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总书记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指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倡导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在这之前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也将绿色发展确定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绿色发展已经成为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发展方式。目前我国面临着复杂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枯竭问题,环境立法是环境法治的前提,也是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的基本依据。将绿色理念写入环境法治体系,是解决当前环境问题、促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手段。
一、立法理念的绿色化
绿色发展事关人民福祉和民族未来,我们必须发挥立法对经济生活的指引作用,以法治的绿色化实现发展的绿色化。在十二届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修正案中提到,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当前我国正面临着环境问题突出的现状,适应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绿色发展为出发点,保护环境应当成为立法工作的重要目标。最新《环境保护法》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增加了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表述,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树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理念,都是环境立法绿色化的重要表现。同时,将绿色原则引入《民法总则》也促进了民法的生态化、绿色化,契合了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对社会发展的要求。保护环境从任意性的道德规范转变为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使法律工作者可以根据绿色化的立法理念抓住立法目的和法律价值取向、弥补法律漏洞,公众也能以绿色原则为导向科学地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从而指引整个社会发展的绿色化。
二、内部立法的具体化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环境保护法》处于基础性地位,《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众多单行法是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还有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其他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作为补充。《立法法》第二十二条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明确设区的市可以对环境保护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我国现行有效涉及生态环境的法律有86条、司法解释44条、行政法规651条、部门规章2783条、地方法规45338条,从数量可以看出地方法规在环境立法体系中占有重要作用。地方环境立法权的扩大有利于各地将环境法律与当地生态环境状况、环境保护状况和经济发展状况相结合,针对当地环境保护事项进行具体规定,有效弥补了目前我国环境立法可执行性差的缺陷。《立法法》的修改,使我国环境立法体系更加科学、系统。在立法中明确环境保护各相关单行法规、规章的内容,修改各项法律中冲突的规定,上位法与下位法的紧密衔接,有助于我国环境立法体系的绿色化进程。
三、外部体系的协调化
立法活动要求对不同利益主体给予制度性的协调,通过权利义务的合理安排配置资源,按照公平、效率的原则平衡各方利益。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仅需要内部环境法律法规明确监管机构及社会主体的权责,也需要国家各部门法之间的相互协调。《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这正好与《民法总则》最新提出的绿色原则呼应,要求各个社会主体共同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保护环境是一个庞大、复杂的工程,环境保护的立法设计应当具备系统性,完善环境保护体系需要与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衔接,充分调动相关行政机构的职能,协调配合各行政部门的权责分配,避免行政职能的部门化带来的监管空白或交叉。只有同时在最基本的民事活动中制约民事行为,国家行政机构积极监管,并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实施刑罚,才能使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内部与外部、事前与事后协调一致。
绿色发展是对可持续发展的继承和发展,是中国社会转型发展期的新型发展理念。将绿色化纳入法治化进程,可以促进环境立法体系的完善,既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也是保障经济社会绿色发展的必然选择。在全球绿色化的背景下,转变整体立法理念、完善环境内部立法、协调各部门法体系,能有效推进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准则指引,以法治绿色化带动社会发展绿色化,实现美丽中国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