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3月24日 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营销和服务切勿过度承诺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陈玉春

  随着通信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为争夺有限的客户资源,有的企业将部分服务标准提高到国家标准之上,有的企业为快速进入新兴市场低于成本营销,以至于在履行承诺时“心有余而力不足”,引起客户不满。

  因此,如果想做到言而有信,就不要轻易作出承诺。如果作出的承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承诺就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从法律角度来衡量是有效的。也就是,话不要说得太满,提供业务产品和通信服务也是同样的道理,不要对客户作出过度承诺。

  首先,不要轻易作出带有时间性的保证,比如“两天保证能办好!”“发票今天就开出来给你!”这种带有时间性的承诺,目的是为了给客户留下一个效率高、服务好的印象,但当无法兑现时,却会适得其反。由于各种意想不到的变故,会使你变得很被动,有可能让你作出的承诺成为客户质问的“罪证”。

  其次,不要作出不在自己掌控范围内的承诺,比如“这个虽然需要请示,但我可以按照您的意思安排。”“这个套餐您肯定能享受超值补贴。”既然是不归你管的范围,你有何把握来使客户的愿望得到满足呢?理想化地设想所有事情都会有条不紊地执行是不现实的。

  最后,不要凭自己主观臆断猜测性承诺。“这没有先例,但应该没问题。”“应该不难办,交给我好了,你放心吧!”这些臆断,在头脑中想想是无伤大雅的,但如果将对客户的承诺建立在臆断的基础上,那是要吃大亏的。

  虽然“过度承诺”在客观上可以使通信业务产品成为一时“卖点”,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增加了业务产品销量,扩大了营业额,通信企业和客户经理都能从中受益,但是只要通信企业认可并销售了“过度承诺”的业务产品,就必须按照“过度承诺”的约定内容对消费者承担起责任。拒不承担或无法承担责任,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通信企业,同时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过度承诺,是指不“超前”承诺,不应允一些本来就办不到、不符合客观实际的事。有些企业为吸引顾客的青睐和信任,往往只顾拣好听的说,向消费者随意画饼,结果导致“口惠而实不至”,违背了不过度承诺的原则,无疑也是对社会公众的一种“忽悠”。

  承诺不仅是对外姿态,还应有一套健全完善的内部保证体系。如果承诺不能上升到企业经营理念的高度,取得员工的共识,并形成内部承诺机制,是难以取得应有效果的。一言既出,驷马难追。“一诺千金”既是道义要求,也应认识到更是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