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劳动生产力引起劳动时间的延长和劳动强度的增加,形成的绝对剩余价值被资本占有,具有无偿占有的性质。提高劳动生产力引起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形成的超额剩余价值(超额利润)被资本占有,具有有偿占有的性质。有机构成高的资本获得的超额利润不是由有机构成低的资本生产的商品生产价格低于价值的负偏差转化形成的。研究相对剩余价值的两重性,对于解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出现的现象和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一、引言
剩余价值是马克思用来揭示资本与劳动、资本家与劳动者的辩证关系的理论工具,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概念和核心内容。如果说在无产阶级革命时期,因为剩余价值理论能够揭示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关系而发挥了十分重要的理论作用的话,那么在无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之后,剩余价值理论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又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确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应该说,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建设中,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剩余价值理论也不例外),对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发展到了30年的阶段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扬弃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能不能发挥作用和如何发挥作用就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理论问题。尤其是在引入西方经济学的教学和研究,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被边沿化的倾向比较明显的情况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例如,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现象以及如何运用收入分配理论作出合理解释和探讨相应的对策,就是政治经济学研究面临的考验。如果不对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理论深化认识,仍然依据传统的理论解释,那么就有可能认为我国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现象是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发展私有制经济的结果,是资本无偿占有剩余价值的结果。社会主义坚持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似乎也经受不住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的考验。所以,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时,我国就把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深化认识提到了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的议事日程。我在反复学习和研究《资本论》的过程中,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出现的现象,如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创新创业和供给侧改革等问题,对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的概念、形成条件等进行了认真推敲和辩证认识,并把我的想法写成文章,不管我的认识对与错,一并就教于理论界的同仁。
二、相对剩余价值理论的辩证认识
马克思是在《资本论》的第1卷第四篇展开对相对剩余价值理论的分析和研究的。他“把通过延长工作日而生产的剩余价值,叫作绝对剩余价值”,而“把通过缩短必要劳动时间,相应地改变工作日的两个组成部分的量的比例而生产的剩余价值,叫作相对剩余价值”①。显然,通过延长劳动时间无偿占有绝对剩余价值,是资本对劳动的剥削,这是无可辩驳的理论结论。通过改变资本的有机构成,提高生产力水平,是否一定会缩短必要劳动时间,相应地改变工作日的两个组成部分的量的比例,尽管传统的政治经济学已经作出的是能够改变的结论,并认为相对剩余价值被资本的占有是无偿的,但我仍认为还需要在对原著提出的概念和形成的条件作出认真分析和辩证认识的基础上区分情况后再作结论。马克思认为,如果生活资料的价值能够降低,劳动力的再生产所需要的必要劳动时间就能够缩短;如果在工作日不变的情况下,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就等于剩余劳动时间的延长,相对剩余价值因而增加了。从这种意义上说,资本家付给劳动者以与降低了的劳动力价值相应的工资,同时无偿占有增加了的相对剩余价值,当然是资本对劳动的剥削。问题在于,如果没有因为劳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生活资料价值的降低而降低劳动工资,即劳动力工资仍维持在原来的劳动力价值的水平上,从而必要劳动时间不变,资本家的剩余价值增加了,或者说在原剩余价值的基础上增加了剩余价值(这种增加的剩余价值叫做相对剩余价值,即超额剩余价值),那么,还能否认为这种相对剩余价值也是资本剥削劳动的结果呢?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就是需要依据马克思的原著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的内容了。
马克思认为,要降低生活资料的价值,就必须提高生产生活资料使用价值的生产力水平,或者说劳动生产力。马克思举了这样一个例子。一个工作日为十二个小时,每个劳动小时用金量表示是6便士,一个工作日生产的新价值就是72便士。假设一个劳动小时生产1件商品,生产资料的价值是6便士,因为新加进的劳动价值为6便士,一件商品的个别价值就是12便士,一个工作日的商品价值就是144便士。如果生产力水平提高了,一个劳动小时能够生产2件商品,一个工作日就能生产24件商品。每件商品的生产资料价值不变,仍为6便士,因为生产一件商品的劳动时间减少了一半,加进的新价值就只有3 便士。每件商品的个别价值现在只有9便士。如果按社会价值每件商品12便士出售,该商品就能实现3便士的超额剩余价值。马克思考虑到市场的供求关系,即使每件商品按照10便士出售,个别资本也能获得1便士的超额剩余价值。如果原来的必要劳动时间是10小时,60便士,因为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必要劳动时间就缩短了,而剩余劳动时间就增加了。马克思是按照下述的理论逻辑推导这个结论的。原来的剩余劳动时间是2小时,值12便士。现在,剩余劳动的产品不是原来的12便士,需要加上每件商品1便士的超额剩余价值,24件商品就有24便士的超额剩余价值,加上原来的12便士共有36便士。原来一个工作日的新价值是72便士,必要劳动价值是60便士,剩余劳动价值是12便士。现在一个工作日的新价值是96便士(原来一个工作日的新价值72便士加上超额剩余价值24便士),付给的必要劳动价值仍是60便士(马克思认为个别资本仍然付给劳动者60便士的日工资),剩余价值是36便士。由此,马克思算出必要劳动价值60便士占现在一个工作日的新价值96便士的比例为60:96,从而必要劳动时间占一个工作日的时间之比也是这个比例,因此计算出的必要劳动时间因为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缩短为7小时半,剩余劳动时间增加为2小时半,相对剩余价值的提高是因为剩余劳动时间增加了,资本家的剥削程度因为劳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提高②。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马克思就是这样认识这个问题的。
我读《资本论》读到此处,觉得有必要辩证认识商品的个别价值(或者说私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关系。商品的生产劳动本身属于私人劳动,生产的是个别价值,只有通过交换才转换为社会价值。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明显看出,因为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商品的个别新价值是原来的一半(3便士),尽管产品增加了一倍,一个工作日的个别新价值仍是72便士(3便士乘以24件商品等于72便士),必要劳动价值仍然是60便士,剩余劳动价值仍然是12便士。生产力水平提高之后,一个工作日的新价值提高到96便士,是因为商品的个别价值转换为社会价值的不等价交换产生的,而不是个别劳动的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比例改变的结果。商品的需求者以高于个别价值的价格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他把价格高于个别价值的价值部分转移给了商品生产者,前提是他获得了商品的使用价值。价格高于个别价值的部分是商品需求者的价值损失,现在成为商品生产者的超额剩余价值。不管商品需求者损失的价值是剩余价值的积累还是劳动收入,对于我们的分析是无关紧要的。流通不产生剩余价值,但超额剩余价值可以通过交换一方价值损失的转化(用价值转移可能更准确一些)而形成。流通不生产价值,但可以转移价值,因为流通本身就是为了实现商品价值的交换。由此可见,超额剩余价值虽然也叫做剩余价值(最好以超额利润代之),但它不是商品的私人劳动生产的,而应该是社会劳动生产的,或者说是由社会价值转化的。商品需求者的价值损失转换为生产力水平提高了的商品生产者的超额剩余价值,但这不是个别资本对个别劳动价值的无偿占有,而是以商品的使用价值作为交换条件,这不是剥削而是有偿转让。所以,我们不要因为流通不生产剩余价值,就把超额剩余价值硬说成是生产力水平高的个别劳动的剩余劳动生产的。把超额剩余价值加入个别劳动的原剩余价值之中,计算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的量的比例的改变,前提条件是不充分的,或者说根本就不应该把超额剩余价值加入个别劳动原来的剩余价值中。当然,提高生产力水平,需要增加使用资本和创新使用资本,也就需要增加使用劳动力,甚至有可能增加劳动强度,从而形成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这是资本对劳动的剥削,但和上述的分析不是同一个层次的内容,决不能以这种认识来否定资本对超额剩余价值的占有是有偿的看法。
“商品的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劳动力的价值也是这样,因为它是由商品价值决定的。相反,相对剩余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正比。它随着生产力提高而提高,随着生产力降低而降低”③。这段话的意思是正确的。不过,在理解这段话时,我们认为有必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因为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生活资料的价值下降,劳动力的价值也会下降。但是,劳动力再生产需要的生活资料使用价值不会有变化,原来劳动者一天吃两碗饭就能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劳动力价值降低了,他还是吃两碗饭就能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时间减少了,只是说明劳动力再生产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的降低,但并不意味他能够获得的生活资料使用价值的减少。这是因为,劳动力价值的降低,并不一定意味劳动工资会降低,马克思在上面的例子中,也是假定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之后,付出的劳动力日工资同原来一样多,仍是60便士。他没有认为劳动力的日工资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降低,只付40或者50便士。我们认为马克思的这种认识是对的,即便再残酷的资本家,一般不会因为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少付劳动力的日工资。这样,因为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劳动力的日工资除了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以外,还有剩余。例如,原来60便士只能买5件商品,能够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现在,因为每件商品只要9便士,劳动力的日工资能够买六又三分之二件商品,剩余一又三分之二件商品。所以,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不只是资本家获得超额剩余价值,劳动者也有剩余。提高生产力水平,能够使劳动者和资本家实现帕累托最优。所以,我们不能说,因为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劳动力价值的降低,劳动者更加贫困了。即使劳动者拿的是与降低了的劳动力价值相等的工资,因为生活资料价值相应降低,劳动者用降低了的工资买回来的商品使用价值同原来的一样多,他的生活水平仍然维持在原来的水平上。资本主义国家因为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剩余也随着不断提高,中产阶层之所以能够形成和壮大,我认为就是这个道理。理解这段话需要注意的另一个方面就是,相对剩余价值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而增加,不要片面地理解为资本对劳动剥削程度的加重,而要理解为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对立,私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对立,导致相对剩余价值的增大或减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超额剩余价值的出现,不是劳动力的日工资能够交换的商品使用价值减少了,而是更多了。资本和劳动的所得都得到了帕累托改善,这应该是社会进步的表现,而不是资本加重对劳动剥削的体现。
三、相对剩余价值理论的两重性认识
马克思关于相对剩余价值的研究,是建立在劳动生产力提高引起生活资料价值降低,劳动力再生产需要的必要劳动减少,在工作日不变的前提下剩余劳动增加的分析的基础上。由此,他认为资本家对相对剩余价值的占有如同对绝对剩余价值的占有一样是无偿的。我们在前面己经对生产生活资料的资本(其实生产生产资料的资本也一样)因为提高劳动生产力获得的相对剩余价值,即超额剩余价值的占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认为这种超额剩余价值不应该被视为无偿占有,而应该被视为有偿占有。对生产生活资料或生产生产资料的资本因为提高劳动生产力而增加了劳动强度而形成的相对剩余价值(称之为绝对剩余价值可能更为准确),以及生产生产资料的资本因为生活资料价值的降低而引起的劳动力再生产需要的必要劳动减少,在工作日不变的情况下剩余价值增加,究竟是资本的无偿占有或有偿占有的问题,则没有分析和讨论,这是需要进一步深化认识的地方。所以我认为有必要对相对剩余价值的两重性进行再分析,以便把资本对相对剩余价值,即超额剩余价值占有的无偿性和有偿性问题说清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和分配正本清源,以提高我们的思想认识水平。
关于资本对相对剩余价值的占有,属于无偿性质还是有偿性质,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认为资本对相对剩余价值的占有是无偿的,是资本对劳动的剥削。我们先来分析相对剩余价值的无偿性。如果提高劳动生产力引起劳动强度增加,那么相对于原来的劳动强度,生产同样多的劳动力价值所需要的必要劳动时间减少,在工作日不变的情况下,剩余劳动时间增加,剩余价值增长(即相对剩余价值)。应该说,按原来的劳动强度在原来的必要劳动时间内生产出的劳动力价值,如果按照提高了的劳动强度,生产同样多的劳动力价值,需要的必要劳动时间减少,这是再明显不过的道理。因此,提高劳动生产力引起劳动强度的增加形成的相对剩余价值,资本家没有付出什么就占有了,显然是一种无偿占有的性质,这同交换中需求者的价值损失转化而成的超额剩余价值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马克思在机器和大工业生产相对剩余价值中也提到了劳动强化的问题。不过,机器和大工业生产相对剩余价值并不必然导致劳动的强化,而且更有可能的是降低劳动强度,资本家之所以能够以童工替代成年工就是因为生产力的提高能够降低劳动强度。如果劳动强度增加,童工是不可能替代成年工的。应该说,发展生产力的总体趋势不是增加劳动强度,而是减轻劳动强度。在生产力日益发展的时代,由增加劳动强度提高相对剩余价值的现象将会越来越少。但在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过程中,马克思指出的因为生产力水平提高,劳动强度增加而提高相对剩余价值的问题确实存在。如果劳动强度没有增加,反而降低,在交换中因为需求者的价值损失转化而形成的相对剩余价值被资本占有则不能认为是无偿性的,而应该认为是有偿性的。
生产生活资料的资本因为提高劳动生产力,降低了生活资料的价值,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即劳动力的价值也就因此而降低。因为劳动力价值降低,劳动力再生产需要的必要劳动减少,在工作日不变的情况下,剩余劳动增加,相对剩余价值提高。不只是生产生活资料的资本,就是生产生产资料的资本也会因此而不需要付出任何成本而获得相对剩余价值。在这里,一个假定的前提就是,生活资料价值降低引起劳动力价值降低,从而劳动工资也随着降低。工作日的日价值不变,资本的可变部分减少,相对剩余价值也就增多了。如果劳动工资不降,或者即使下降了,但下降的幅度不如劳动力价值降低的幅度大,那么,相对剩余价值就不会增加,或者即使增加,也不如劳动力价值降低的幅度大。如果这种情况出现,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就会增加工人生活资料的数量,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劳动者也有可能把劳动工资高于劳动力价值的部分储蓄起来,用于生财,而且随着储蓄的日益增加,还有可能成为中产者。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或如马克思所说的资本家会尽一切手段把劳动工资降到与劳动力价值相应的水平或者更低的水平。但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因为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均衡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资本家似乎也不太可能因为劳动生产力的提高而把劳动工资压低到劳动力价值的水平。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的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生产力的发展必然会导致相对剩余价值,因此需要分清情况认识相对剩余价值的无偿性或有偿性。如果资本无偿占有相对剩余价值,则应该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如税收政策,对资本收入进行调节。如果资本有偿占有相对剩余价值,则要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予以保护。
四、高有机构成资本的超额利润的辩证认识
马克思似乎已经意识到在《资本论》的第1卷中,把因为生产力水平提高而产生的超额剩余价值加在个别资本的个别劳动生产的剩余价值上面,并视为个别劳动生产出来的,是资本对超额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的认识,理由不是很充分。因此,他在《资本论》的第3卷中,通过价值转形理论的研究,把有机构成高的资本获得的超额剩余价值,即超额利润视为是由有机构成低的资本因为生产价格低于商品价值的负偏差转化而来的,以说明超额剩余价值不是无源之水,而是有劳动价值依据的道理。之所以我有上述这些看法,是因为高有机构成的资本生产力水平高,它获得的超额利润即超额剩余价值,在《资本论》的第1卷中被认为是个别劳动的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的比例变化,即剩余劳动时间的比例增大而形成的;而在第3卷中又被认为是低有机构成的资本生产的商品生产价格低于价值的负偏差转化形成的,对超额剩余价值来源的两种不同解释使我意识到马克思是在为他的相对剩余价值的来源自圆其说。如果说在《资本论》的第1卷中已经把超额剩余价值的来源讲清楚了,那么马克思就没有必要在《资本论》的第3卷中对同一个超额剩余价值再作论述。正是因为对超额剩余价值的来源问题尚有言而未尽的意思,马克思才认为有必要在《资本论》的第3卷中把这个问题再提出来进行研究。这也是我要对高有机构成资本的超额利润或称超额剩余价值进行再认识的原因。
马克思是在研究价值转形理论的时候,对高有机构成资本的超额利润的来源进行再分析和再认识的。马克思认为,不论何种有机构成的资本,都会通过竞争达到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状态(我把这种状态称之为资本竞争的均衡状态)。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把等量利资本获得等量利润作为前提条件,设定一个平均利润率,然后,将不同有机构成的资本的成本价格加上平均利润,作为该有机构成资本的生产价格,完成商品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形。因为有机构成高的资本的可变资本部分少,有机构成低的资本的可变资本部分多,所以,在剩余价值率不变的条件下,前者的剩余价值较少,从而商品的价值较低 ,低于生产价格以下;后者的剩余价值较多从而商品的价值较高,高于生产价格之上。有机构成高的资本于是能够获得生产价格高于商品价值的超额利润,或称超额剩余价值;有机构成低的资本则有商品价值高于生产价格的价值损失,也可以说是商品价值高于生产价格的剩余价值损失。通过对有机构成高的资本的超额剩余价值和有机构成低的资本生产的商品生产价格低于价值的负偏差的比较,马克思认识到了超额剩余价值和负偏差在绝对数上是相等的,于是认为,“不过这一切总是这样解决的:加入某种商品的剩余价值多多少,加入另一种商品的剩余价值就少多少,因此,商品生产价格中包含的偏离价值的情况会互相抵消。”④马克思所指出的正负偏离价值的情况会互相抵消,就是指有机构成高的资本因为生产的商品价值低于生产价格的正偏差而获得的超额剩余价值,是由有机构成低的资本生产的商品价值高于生产价格的负偏差互相抵消的结果。商品价值高于生产价格的负偏差能够抵消商品价值低于生产价格的正偏差,正是马克思的超额剩余价值即超额利润来源于有机构成低的资本生产的商品价值高于生产价格的负偏差的认识。马克思因此进一步地证实,流通不产生超额利润,超额利润源于劳动价值的道理。
现在的问题是,有机构成低的资本生产的商品价值高于生产价格,高出的剩余价值部分能否在市场上实现?如果说能够实现,有机构成低的资本占有了这部分剩余价值,它是决不会转移给有机构成高的资本的,超额剩余价值源于何处的问题没有解决。如果说不能实现,商品价值高于生产价格的负偏差就只是数学上的符号,是一种虚无的价值,把超额剩余价值说成是不能实现的商品价值高于生产价格的负偏差相互抵消的结果,道理上似乎是说不过去的。超额剩余价值源于何处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通过价值转形理论说明超额剩余价值来源于有机构成低的资本生产的商品价值高于生产价格的负偏差,理论依据不充分。再说,价值转形为生产价格的前提条件是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这是因为平均利润是基于这种假设前提而计算出来的。如果等量资本不能获得等量利润,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虽然都可以计算出来,但总生产价格等于总价值,总平均利润等于总剩余价值的两个等式同时成立的结论似乎又不大可能。西方经济学家企图用统计数据验证两个等式,结果没有如愿实现的事实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两个等式没有经受住实证的检验,由此而展开的争论绵延百余年,至今尚未形成一致的意见。其实,有机构成高的资本获得超额剩余价值,不是由有机构成低的资本生产的商品生产价格低于价值的负偏差相抵消而形成的,而是在交换中由需求者的价值损失转化形成的,这种超额剩余价值不应该计入有机构成高的资本的个别劳动的剩余价值之中。有机构成低的资本生产的商品生产价格低于价值的部分是不能实现的剩余价值,也就是虚无的价值,不可能转化为有机构成高的资本的超额剩余价值。尽管从现象上看,有机构成高的资本的超额剩余价值正好与有机构成低的资本生产的商品生产价格低于价值的负偏差相互抵消,但实际情况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虚无价值不存在同谁正负抵消的问题,两个等式不可能同时成立。
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是有严格条件的,那就是只有在资本竞争均衡的状态下才有可能实现。“对中等构成或接近中等构成的资本来说,生产价格是同价值完全一致或接近一致的,利润是同这些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完全一致或接近一致的。一切其他资本,不管它们的构成如何,在竞争的压力下,都力求和中等构成的资本拉平。”⑤这段话的意思是,在竞争的压力下,不同构成的资本都在通过提高或者降低它的资有机构成水平,以与中等有机构成的资本拉平。只有在这种状态下,各种资本获得的利润才可能相一致或接近一致。这种状态就是资本竞争的均衡状态,就是等量资本能够获得等量利润的状态。所以,只有在资本竞争均衡的状态下,等量资本才能够获得等量利润,总生产价格等于总价值,总平均利润等于总剩余价值的结论才能成立。在资本竞争非均衡的条件下,等量资本不可能获得等量利润,我们以人为计算的平均利润强加在不同有机构成的资本身上,推出总生产价格等于总价值,总平均利润等于总剩余价值的结论,当然就不可能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了。西方经济学家以客观实际的数据验证两个等式,得出两个等式不能同时成立的结论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既然如此,在两个等式不可能同时成立的基础上,说明有机构成高的资本的超额剩余价值来源于有机构成低的资本的不能实现的剩余价值(即生产价格低于商品价值的部分)的道理,就不能被认为是有充分依据和能够自圆其说的道理了。
(下转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