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寇有军
案情回放
日前,记者了解到,四川德阳一物流公司委托13辆大货车将每车21吨钢材运到陕西,可到达陕西后,因没有立即卸货,其中3位货车车主坐地起价,要求千里之外的德阳物流公司高价赔偿,否则扣押车上80多吨钢材。物流公司指派专员前去交涉无果,最终只得报警求助。5月26日,来自四川德阳警方的消息,警方接到报警后将3名货车司机抓获,目前3人因涉嫌敲诈已被刑拘。
5月12日,四川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警方接到德阳某物流公司报警称,雇佣的陕西籍货车运送钢材到陕西延安后,一部分钢材被3位货车车主扣押,车主想敲诈物流公司一大笔费用。对方车主要求每车每天补助1500元,一共6天再加上一些其他费用,大概每车补助11000块钱,4个车共44000元。
办案民警了解到,5月4日,13辆大货车驶出德阳某物流公司,每辆货车都满载着21吨钢材。第二天晚上,他们顺利抵达目的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一卸货场。但因为收货方卸货场货太多来不及下,就安排他们第二天上午过去下货。但第二天,只有9辆货车到场卸货,另外4辆货车连带84吨货物都不见了踪影。原来,这4辆车已在当晚离开富县。他们认为是卸货场拖住了自己的车,到达那天晚上也没时间谈赔偿,车主们就直接把车拉回了自己所在县市,距离卸货地点400多公里。
据了解,按照双方的运输协议,物流公司支付每辆车3200元费用。协议明确规定,卸货周期为48小时,超出约定时间,货车方才有权要求物流公司补偿生活费用,直到卸货完毕。这4辆车原本可以在约定时间内卸货,可84吨钢材却分别卸在延安市子长县和清涧县,随后4辆货车又各自拉活去了,而德阳的物流公司此时还被蒙在鼓里。
直到5月9日,车主才打来电话,要物流公司额外补偿4.4万元。但物流公司认为,“明明是货车司机违约了,却还要我们赔钱给他们”。
为减少损失,物流公司曾派专人到延安与3位货车车主沟通,但对方不予回应。无奈之下,物流公司只得报警求助。德阳开发区警方派遣的两位民警于5月13日赶到延安。在当地警方协助下,连续工作3天3夜,终于将3位当事车主屈某、阎某和霍某抓获归案。
目前,屈某、阎某和霍某因涉嫌敲诈勒索已被德阳市开发区分局刑拘,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律师说法
针对屈某、阎某和霍某因涉嫌敲诈勒索,四川优尚杰律师事务所吴兆前律师认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言相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等。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